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公股51%公司職務是否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公保優惠存款利息疑義
函釋 2016-06-30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190
主旨:教育部函以,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嘉義市政府持股 51%之嘉義市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職務,是否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優惠存款利息權利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6 月 2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50079886 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地方政府或行政機關「全額」出資成立之果菜市場公司職務,再任職務按月支給之工作報酬達新臺幣 32,160 元,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優惠存款利息權利;至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暨其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事業職務之支薪,參照教育部 104 年 8 月 2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115808 號函及立法院審查 10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營業與非營業部分案所作通案第 9 項決議意旨,再任月薪應即依該職務薪資標準減去其「所支領月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數額或一次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合計數額」後之差額支給,但依法令停支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