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設立專戶直撥入帳配套措施會議紀錄
公文 2016-04-20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346
主旨:檢送「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設立專戶直撥入帳配套措施」會議紀錄 1 份,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公(政)務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5 年 3 月 29 日部退三字第 1054086866 號函辦理。
二、公(政)務人員退撫給與發給日遇例假日時,是否仍應於當日撥款一節,前經銓敘部 104 年 3 月 4 日「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設立專戶直撥入帳配套措施」會議決議如下:
(一)基於依法行政並避免各領受人領受退撫給與時間不同而衍生權益問題,各項新增退撫案件及舊案定期給付之退撫給與發給日遇例假日時,仍應於當日發給。
(二)若因金融機構作業仍未能配合,致退撫給與發給日遇例假無法於當日發給時,參照民法第 122 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統一規範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俾兼顧法令規定與實務可行性。
(三)另以現金或支票支領者,若各支給及發放機關因作業流程無法於例假日當日發給現金或支票者,比照前項作業方式,延後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準此,公(政)務人員各項新增退撫案件及舊案定期給付之退撫給與發給日遇例假日時,自即日起,請切實照會議決議及前述規定辦理;公務人員資遣給與之發給亦同。
三、此外,前開會議決議有關公(政)務人員退撫及資遣給與規劃設立專戶保障制度之部分,將俟公(政)務人員退撫法律完成修正發布並施行後,再配合實施。
四、檢附原函影本及會議紀錄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