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請娩假期間,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
公文 2016-04-11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748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4 月 7 日總處組字第 1050037587 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 105 年 3 月 24 日部銓五字第 1054085067 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又是類聘用人員於請娩假以外之假別(例如公差、公假、休假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進用之聘用代理人員,為避免形成「代理人」代理「代理人」之不合理情事,均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三、基於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屬性相似,爰參酌上開銓敘部函釋意旨,同意放寬旨揭事宜,惟於預算員額內進用之約僱人員請娩假以外假別、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進用之約僱代理人員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均不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
四、檢附原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