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與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專任教師應注意事項
公文 2016-04-06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367
主旨:檢送直轄市與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專任教師應注意事項 1 份,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5 年 3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02811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