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組織調查表請於3月8日前回復承辦人
緊急 2016-03-07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910
主旨:檢送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組織調查表」及「鄉(鎮、市、區)公所組織調查表」,請依機關性質填報,並於 105 年 3 月 8 日(星期二)前免備文以電子檔逕傳本府人事處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內政部 105 年 3 月 1 日台內民字第 1051100603 號函辦理。
二、本次調查填報係以 105 年 1 月 31 日為基準日,但基準日後組織自治條例或規程有修正公布者,以公布日為準;爾後,另請每年 1 月 15 日前定期檢視更新上開資料送本府人事處(資料統計係以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為基準日),俾彙整函報內政部。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調查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