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修正第4點
法規 2016-02-22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074
主旨:「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 4 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15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 1040174118B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2 月 15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40174118C 號函辦理。
二、旨揭裁罰基準第 4 點(第 9 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適度放寬延誤時間量度,上限由 96 小時( 4 日)調整為 168 小時( 7 日)。
(二)該人員到職次日起 2 個月內發生延誤通報情事:有鑒於新任人員尚未具足通報法令知能,爰予減輕處罰。
(三)延誤未滿 168 小時,期間內遇有通報分類之緊急事件或甲級事件:依據現行校安通報等級,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屬乙級事件,如遇有緊急或甲級事件應優先處理,考量通報人員於校園因應之急迫性,爰予減輕處罰。
(四)已進行社政通報且獲其他相關單位介入處理:衡酌通報目的係為重視事件之處置,且已進行社政通報顯見未有隱匿之意圖,爰予減輕處罰。
三、本裁罰基準電子檔已公告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請逕查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