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
公文 2016-02-01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297
主旨: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暨相關規定,俾免誤犯規定,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 月 25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1428 號函辦理。
二、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請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相關訓練場合適時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規範,並落實辦理。
三、檢附來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