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及第34條修正,請配合辦理
法規 2015-12-03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201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及第 34 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民國 103 年 8 月 12 日考臺組貳二字第 10300067121 號令發布,復經立法院 104 年 11 月 17 日同意查照;檢附原函影本(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等) 1 份,請查照並依說明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1 月 30 日部退四字第 10440451161 號函辦理。
二、旨揭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業經立法院第 8 屆第 8 會期第 8 次會議同意查照,爰溯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自殺死亡公務人員之遺族得辦理撫卹案。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
三、為積極照護是類遺族之撫卹權益,請各機關學校於本案下達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清查是類情形並將渠等撫卹申請案,依撫卹案件送審作業程序,補報送本府層轉銓敘部辦理;至各鄉鎮市公所(含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則請自行補報送銓敘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