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各類文康活動時,不得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以維護公共安全。
公文 2015-08-06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237
主旨:各機關(學校)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各類文康活動時,不得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以維護公共安全,請照辦。
說明:依據本府 104 年 7 月 21 日府授消預字第 104012965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