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要人員擬原職改派非機要職及原職擬改派高一官等較高陞遷序列職務,應依陞遷法辦理。
公文 2015-08-05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6149
主旨:銓敘部函以,為落實公開、公平、公正陞遷之旨,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後擬原職改派非機要職務,以及原職擬改派高一官等較高陞遷序列職務,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程序規定辦理陞遷,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4 年 7 月 31 日部銓一字第 1044003250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鑑於邇來迭有機關遴補人員發生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人員以機要職務進用後,旋即將其原職改派非機要職務、或將「得列不同官等之職務」分列不同陞遷序列,藉由先將人員調任較低官等同一序列職務,得免經甄審,旋於短期內以原職改派高一官等較高陞遷序列之職務之情事,恐損及機關內其他人員之陞遷權益,亦與陞遷法所定各機關職務出缺應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以及逐級陞遷之意旨未合。
三、為符陞遷法制定之目的,落實公開、公平、公正辦理陞遷之意旨,銓敘部經檢討研議,重行規範如下:
(一)機要人員以所具任用資格擬原職改派非機要職務者,如曾「任非機要職務並經本部審定有案」,應以其最後審定之非機要職務為基準(如未曾「任非機要職務並經本部審定有案」者,應以所具官職等任用資格得擔任「合格實授」職務為基準),比照本機關相當職務之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例如: 1.原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課員,調任薦任第八職等機要秘書,擬原職改派薦任第八職等非機要秘書,仍應以其擔任機要前最後審定之「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課員」為基準,比照本機關相當職務之陞遷序列,依內陞程序逐級辦理甄審。 2.原為公營事業人員復任本機關機要人員後擬原職改派非機要職務,倘其具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擬改派薦任第八職等、薦任第九職等等審定結果為「准予權理」之非機要職務,應以所具官職等任用資格得擔任「合格實授」職務為基準,比照本機關相當職務之陞遷序列,依內陞程序逐級辦理甄審。
(二)原職擬改派高一官等較高陞遷序列之職務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陞遷法得免經甄審外,仍須依陞遷法所定內陞程序逐級辦理甄審。例如:機關將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秘書分列不同陞遷序列,該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如擬原職改派為較高陞遷序列之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仍須依內陞程序逐級辦理甄審。
四、銓敘部歷次函釋等規定與本函規定不符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