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學校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先予撤職疑義
公文 2015-07-15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418
主旨:函轉銓敘部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先予撤職,係指撤其所兼行政職務或教師本職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7 月 8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076398 號函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