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辦理
公文 2015-05-19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156
主旨:為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並確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品質,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並溯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5 月 14 日公保字第 104000704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