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核發員工禮品(券)之獎勵時,請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辦理。
公文 2015-05-04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881
主旨:行政院函以,各機關學校於 103 年以前如有辦理各項核發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且 104 年度已編列相關預算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者,同意 104 年得依原規劃辦理各該項核發員工禮品(券)之獎勵,至 105 年以後,應於「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 6 條規定之獎勵額度內自行辦理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4 年 4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31937 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院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