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任用人員前應切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及第11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公文 2015-04-08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200
主旨:銓敘部函以,為期合理用人並兼顧公務人力素質,各機關任用人員前及於其任職期間,應切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及第 11 條之 1 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4 年 3 月 27 日部法三字第 104392611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各機關任用人員前及於其任職期間,均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應就其條件與所任職務之種類是否職責相當及是否具有適當性,其任用是否具有公平性、正當性等加以審慎衡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