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保應於45日內加保並繳納保費,逾期者由要保機關負擔加計利息,請配合辦理。
公文 2015-03-24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3334
主旨:依 103 年 6 月 1 日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6 、 27 條規定,重申要保機關應於所屬人員合於加保資格之日起 45 日內,為其辦理加保並繳納保險費,逾期辦理加保者,須自逾期之日起加計利息,並由要保機關負擔。敬請 貴要保機關注意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為應 103 年 6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及其相關規定,本部前於 103 年 6 月 30 日以公保規字第 10300025831 號函通知要保機關,並逐一說明公保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重點,旨揭規定亦在其列。新修正之公保法施行迄今已逾 9 個月,逾期辦理加保案件仍有所見,為免 貴要保機關日後受罰,乃重申此一新增規定。
二、有關逾期辦理加保者應收逾期息作業,本部每年執行 1 次,由本部統一開單通知逾期辦理加保之要保機關依限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