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及名稱
法規 2012-10-16 ·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663
主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並將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9 日以臺參字第 1010183426C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9 日臺參字第 1010183426F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index.aspx)/法令規章 2001-2012 法規命令發布分類/教育部 2012 年發布之法規命令(標題摘要)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中教司蔡秀玲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