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照表
法規 2014-12-05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247
主旨: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第 12 條及第 6 條第 5 項附表「公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照表」,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上開修正條文及附表、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銓敘部 103 年 12 月 1 日部銓二字第 1033912675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