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級學校注意並落實辦理性侵害加害人犯罪紀錄之查閱工作
公文 2014-10-14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2094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函知近來發生有志願服務人員性侵害受服務對象之社會新聞事件,請加強注意志願服務人員之服務狀況,以積極保護受服務對象之權益(如附件),請各級學校注意並落實辦理性侵害加害人犯罪紀錄之查閱工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9 月 2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30137959 號函辦理。
二、為防止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任職,請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落實聘用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之查閱,及查詢是否為教育部列管之不適任教育人員,業經教育部於 103 年 9 月 10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 1030129620 號函(本府 103 年 9 月 19 日府教學字第 1030172288 號函轉諒達)請學校依法落實辦理在案。三、依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14 條規定「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下列機關(構)、團體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申請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無加害人登記資料時,得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一、教育業務: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社教館所、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之教育基金會、招生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學員之短期補習班。二、、、」。上開應核轉查閱性侵害犯罪紀錄之人員已包括所召募之志願服務人員,爰請上揭教育業務項下之學校、幼兒園、社教館所、教育基金會、短期補習班確依上開規定辦理,以落實防治性侵害事件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