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級學校依法落實聘用人員有無性侵犯罪紀錄及不適任教育人員列管查詢
公文 2014-09-22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915
主旨:為防止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任職,請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落實聘用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之查閱,及查詢是否為教育部列管之不適任教育人員,請學校依法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9 月 10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30129620 號函及衛生福利部 103 年 8 月 21 日召開「103 年度第 3 次重大性侵害個案研討會議」之決議辦理。
二、上開會議討論提案係檢討某國民中學發生專業輔導人員(社工)性侵害國中女學生乙案,為落實防堵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請學校務依法落實聘用人員性侵害犯罪紀錄之查閱,並於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查詢系統進行相關查詢作業,請學校落實查閱及查詢作業。
三、另為避免空窗期間再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請各級學校於類此事件完成通報後,應即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5 條規定,必要時應對行為人採取暫停職務或請假方式,藉以阻斷該行為人與潛在被害人接觸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