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師敘薪核定函」及「教師敘薪請示單」表格5份,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 2014-08-14 ·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856
主旨:檢送本府修正「教師敘薪核定函」及「教師敘薪請示單」表格 5 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重申本府授權學校自行核定之長期代理教師、無職前年資之初任教師敘薪案件,其敘薪核定函請副知本府;另縣外介聘教師之敘薪案件,人事單位仍應審查其相關證件是否符合敘薪相關規定,其核定函及相關證件並請副知本府。
二、為維護教師權益與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敘薪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本府自 103 學年度起,各級學校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敘薪案件應以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 )進行線上核定(報送)。
三、另為統一本縣敘薪相關表件,請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自即日起,辦理敘薪案件時,請至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 系統下列印敘薪核定函及請示單(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作業/敘薪案件/教師敘薪請示單(敘薪通知書)資料維謢),並報府核定(備查)。
四、檢送上開表格 5 份,請依式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