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保法修正施行後,保險人重複參加勞保、軍保、農保或國民年金保險之處理方式。
公文 2014-07-28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8715
主旨:銓敘部書函以,民國 103 年 6 月 1 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施行後,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處理方式,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3 年 7 月 21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51283 號書函辦理,檢附上開原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