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時所遵循之答辯期限疑義
函釋 2014-05-07 ·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2856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時所遵循之答辯期限(或就審期間)乙案,請依教育部函示(如附件)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3 年 4 月 2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39021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