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修正條文
法規 2012-09-13 ·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3041
主旨:檢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 101 年 8 月 28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 10 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1 年 9 月 11 日部法二字第 1013640769 號函辦理。
二、本規則第 10 條修正後,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 14 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 14 日,是各機關上開人員本年未具休假 14 日資格者,其休假日數應依上開修正後規定辦理;本年在職應上班日數未達 14 日者,以應上班日數為得核給之休假日數。
三、前開本規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四、檢附上開函(含附件)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