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新進人員及陞任主管到職後,經簽奉縣長核定外,於三年內不得調離原單位。
公文 2014-04-12 ·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486
主旨:有關本府新進人員及陞任主管到職後,除因新婚、直系血親罹重症或特殊情形經簽奉縣長核定外,於三年內不得調離原單位,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第 85 次主管會報決議及 103 年 3 月 26 日第 3 次人事甄審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