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不得任用情形調查表
調查 2014-03-06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604
主旨:檢送「嘉義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是否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款至第 8 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情形調查表」1 份,請於103 年 3 月 17 日(星期一)彙整後回傳本府人事處,請 查照。
註:
1.各機關請填列公文附件二(如下列檔案「調查表-適用各機關」)。
2.需填列各機關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依法任用人員,並簽名核章(職章或私章),附表不足請自行延伸使用,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