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考績(成)之評定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
公文 2013-12-08 ·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455
主旨:重申考績(成)之評定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4 條所稱之利益,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時應即自行迴避,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廉政署 102 年 12 月 3 日廉利字第 10205036480 號函辦理。
二、按本法第 4 條所稱之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而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考績(成)之評定因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自屬本法第 4 條所稱利益,此有法務部 96 年 10 月 4 日法政決字第 0961114152 號函釋足資參照。
三、公職人員對於本人或關係人之考績(成)評核過程,如知有利益衝突而未予自行迴避,係違反本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第 16 條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爰請加強宣導避免同仁觸法致遭受高額裁罰。
四、檢附旨揭宣導案例投影片乙份,電子檔亦可於法務部廉政署網站(http://www.aac.moj.gov.tw)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迴避專區/業務宣導項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