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 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59 期

◎ 訂閱網址:http://ccs.cyc.edu.tw ◎ 發報時間:2026-01-01

《最新消息》「璀璨-洪幗襄 2012 小提琴獨奏會」

主旨:有關「璀璨-洪幗襄 2012 小提琴獨奏會」,惠請轉知所屬踴躍報名,請查照。
說明:
一、研習目的:為提升藝文欣賞風氣,將邀請旅德小提琴家洪幗襄,演奏法國浪漫派作曲家佛瑞、法朗克的奏鳴曲等,呈現極致繽紛、熱情動感的璀璨古典饗宴。
二、演奏者:小提琴/洪幗襄、鋼琴/岡田奈美 (Nami Okada)。
三、演出時間︰101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二) 14:00-16:00 ,演出地點︰創新學院大禮堂。
四、研習對象及報名方式:即日起至 12 月 12 日 17 時止受理線上報名。
(一)薦送報名:請各人事人員或研習業務承辦人員依「薦送名額分配表」至「人力發展所網站薦送後台」辦理薦送報名(網址:
http://www.chrdc.gov.tw/Gov_login.asp),為期訓練資源公平共享,請避免重複報名,務使每人均有參訓機會,已報名屆時無法參加者,請自行派員遞補。
(二)自由報名:請轉知同仁、志工及家長會成員至人力發展所網站線上報名(
http://www.chrdc.gov.tw/)。
五、研習時數: 2 小時。
六、報名期限:依課程內容所載,惟得視報名人數調整報名截止期限,敬請欲報從速。
七、惠請於貴單位網站公告本訊息。
八、參加研習學員惠請准予公假登記,參訓學員於 13:30-13:50 報到。
九、檢送「薦送名額分配表」及「研習簡章」各 1 份。


《最新消息》115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縣內、外介聘及教師甄選是否委託本府辦理。

主旨:有關 115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縣內、外介聘及教師甄選是否委託本府辦理,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第 4 條及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2 條之規定辦理。
二、請各校擇期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 115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縣內、外介聘及教師甄選是否委託本府辦理,如同意委託,請於 115 年 1 月 6 日(星期二)前將「委託同意書」(如附件) 填妥後,免備文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彙整(收件人郭小姐,分機 8411)。


《最新消息》檢送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五點

主旨:檢送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14 年 12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30287251 號函辦 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檢送「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 Q&A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修訂)」及修正說明

主旨:檢送「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 Q&A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修訂)」及修正說明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23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9408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1 份。
二、旨揭 Q&A 同步上載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 https://www.dgpa.gov.tw )及國民旅遊卡網站( https://travel.nccc.com.tw )最新消息,請自行下載運用。


《最新消息》提報 11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需求一案

主旨:提報本( 11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需求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22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5532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各機關如有臨時或預估出缺之職務,擬列入旨揭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者,請先行電話聯絡本府承辦人確認增列需用名額狀況後,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 eCPA )完成填報作業,並於 115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一)前列印職缺提報考試及需用人員報表傳真至本府人事處,俾利進行線上審核後轉請該總處核定。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自 115 年 1 月 9 日起生效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自 115 年 1 月 9 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12 月 19 日公護字第 1149060037 號函辦理。
二、按總統 114 年 7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400068141 號令公布,並自公布後 6 個月(即 115 年 1 月 9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之 1 規定:
(一)(第一項)各機關違反前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應負責人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1、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
2、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
3、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二)(第二項)前項第一款情形,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六項)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 1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之罰鍰,由保訓會裁處之。……」
四、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及逐點說明各 1 份。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並自民國 115 年 1 月 9 日生效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並自民國 115 年 1 月 9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14 年 12 月 19 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護字第 1140021600 號函辦理。
二、按總統 114 年 7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400068141 號令公布,並自公布後 6 個月(即 115 年 1 月 9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其中第 19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死亡事故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有不可歸責之事由,或應負責人員對災害之發生,已善盡防止義務者,不在此限。」第 19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前條第四項就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因果關係之認定及裁處,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有關因果關係之審認與裁處原則、審議程序及組成等事項,由保訓會定之。」
三、茲按上開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就各機關因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之因果關係進行認定。為明確規範審議小組之審認與裁處原則、審議程序及組成等事項,爰訂該本要點。
四、檢送「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及逐點說明各 1 份。
 


《最新消息》國立中山大學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碩士、學士學分專班(隨班附讀)招生資訊

主旨:本校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碩士、學士學分專班(隨班附讀)將於 115 年 1 月 19 日截止收件,請惠予公告,並轉知所屬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 115 年 1 月 19 日(星期一)止。
二、開課日期: 115 年 2 月 23 日新學期課程開始,詳見招生簡章 https://supr.link/DD0ly ,及本校推廣教育課程入口網: https://ceo-ogiaca.nsysu.edu.tw/。
三、報名資格:申請碩士、學士學分專班隨班附讀需具有報考相關學位資格。
四、收費標準:登記費每科目新台幣 600 元整,請於寄出報名資料時同步繳交;學分費用依各系所規定,詳見招生簡章。
五、報名方式:採通訊報名(郵寄),即日起至 115 年 1 月 19 日(星期一)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預定於 115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一)公告錄取名單後,再行繳納學分費、雜費或其他費用。
六、招生簡章如附件或可至本校推廣教育入口網網頁下載。
七、未盡事宜請逕洽本校全球產學營運及推廣處谷小姐,電話:( 07 ) 525-2000 分機 2700 。


《最新消息》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懶人包」宣導資源

主旨:檢送本部「公務人員考試懶人包」宣導資源,請貴單位協助轉知並於相關平台宣傳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為拓展國家考試宣導管道,便利各界瞭解公務人員考試相關資訊,本部已製作「公務人員考試懶人包」,並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供各界下載參考,惠請貴單位透過官網最新消息、 Facebook 、 Instagram 、 LINE 官方帳號或校內電子佈告欄等社群平台協助轉貼及連結。
二、檢附上開懶人包電子檔(如附件)供參,相關圖片檔已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首頁/主題專區/國考懶人包/公務人員考試項下(網址: https://wwwc.moex.gov.tw/main/content/SubMenu.aspx?menu_id=6330 ),歡迎多加利用。


《最新消息》考試院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主旨:銓敘部函以,檢送考試院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1145909952 號函辦理。
二、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本年 11 月 21 日之修正,增修同法施行細則「另予考績累計任職達 6 個月之計算方式」及「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之認定標準」等。為利各機關學校辦理 114 年考績作業,就修法後相關注意事項補充說明如下(詳如附案例說明):
(一)另予考績(連續或)累計任職達 6 個月之年資採計及辦理時機:
1、修正生效前已辦理另予考績且於修正生效後復任職者:即使於 114 年 11 月 21 日修法生效以後復任職,各機關尚無須撤銷其考績改以修正後累計任職達 6 個月之條件重行辦理。
2、修正生效前已離職未再任職者:公務人員 114 年之任職期間皆為 114 年 11 月 20 日以前,且未符連續任職達 6 個月條件者,以其於考績法及本細則修正生效之日起至年終未在職,無法適用修正後以累計任職達 6 個月之計算方式辦理另予考績。
3、修正生效後始符合修正前原規定連續任職達 6 個月之條件者:考量 114 年為新舊法施行之過渡期間,為避免制度轉換對是類人員權益產生不利影響,且為期 114 年修法前、後同屬連續任職者於另予考績年資之採計衡平,對於 114 年連續任職年資符合修正前以月計得辦理另予考績者,仍視其任職情形而隨時或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可參見案例說明E君)。
4、 12 月 2 日以後符合累計條件者:原未符合另予考績辦理條件之公務人員,於 114 年 12 月 2 日以後,始符合累計任職達 6 個月條件者,各機關請併於年終辦理其另予考績,並須注意辦理考績人數之統計及公務人員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以下簡稱甲等比率)計算(可參見案例說明C君)。
5、修正生效後至年終前離職者:公務人員如於本細則修正生效後至同年 12 月 1 日期間,因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且累計或連續(含 114 年過渡期間作法,如前述E君案例)任職已達 6 個月者,屬應隨時辦理另予考績人員,各機關即使於年終始予辦理,亦非屬應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爰不予納入機關 114 年甲等比率計算(可參見案例說明A君)。
(二)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之認定標準及據以升等之生效日:
1、於考績年度內 1 月 31 日至 12 月 1 日期間,未有育嬰留職停薪以外其他事由致年資中斷情形者,方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
2、公務人員採計 114 年(含)以後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年資晉升職等者,如據以升等年資之最後一年為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其升等生效日為當年度考績之次年 1 月 1 日(可參見案例說明H君)。
3、公務人員所具 113 年(含)以前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年資,於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生效後,均得作為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如符合修正後之升等條件者,機關得視其職務依規定辦理考績升等,其生效日期應為 114 年 11 月 21 日(含)以後(可參見案例說明G君)。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辭職動態登記案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改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報送

主旨:公務人員辭職動態登記案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改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WebHR 系統)報送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19 日部銓一字第 1145910064 號書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整合系統自 115 年 1 月 1 日上線,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115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辭職生效之案件:請當事人填寫銓敘部 114 年 4 月 2 日修正之辭職原因調查表,並請人事單位至 WebHR 系統報送。
(二)114 年 12 月 31 日前辭職生效之案件:請當事人填寫原辭職原因調查表( 107 年 7 月 13 日修正版本),並請人事單位至銓敘部銓敘業務系統登記。
(三)本系統開放各主管機關得即時統計所屬辭職公務人員相關統計資料;非主管機關則僅得統計本機關辭職公務人員相關資料。上開基於政策研議等目的進行之資料統計與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最新消息》為通盤檢討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各機關如欲新增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職務者,請填具「 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新增建議調查表」並於本( 114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三)下班前函復本府彙辦(無則免回)。

主旨:為通盤檢討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各機關如欲新增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職務者,請填具「 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新增建議調查表」並於本( 114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三)下班前函復本府彙辦(無則免回),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年 12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9378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最新消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之「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課程類別代碼」

主旨: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之「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課程類別代碼」1 份,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19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95842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課程類別代碼計新增「人工智慧」等 14 項類別,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請各機關(單位)依開辦研習課程之內容,核實填入課程類別代碼。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及業務相關學習時數規定調整如說明

主旨:行政院函以,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及業務相關學習時數規定調整如說明,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12 月 1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3029584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前揭函規定略以,明( 115 )年度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學習時數規定仍聚焦於業務相關之學習活動,又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仍維持 20 小時,其中 10 小時必須完成人工智慧、法定訓練及民主治理價值等課程;其餘 10 小時則由公務人員自行選讀與業務相關之課程,或由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劃辦理相關課程。
三、至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明年度終身學習時數及必修課程等事宜,將依上開規定辦理,並俟通案考量及研議後另案函知。


《最新消息》本府 114 年度新版之「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公教人員權益簡明表」及「公教員工請假給假一覽表」等 2 紙(以下簡稱權益表)已印製完畢,請依附表配賦數及領取地點派員領取轉發。

主旨:本府 114 年度新版之「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公教人員權益簡明表」及「公教員工請假給假一覽表」等 2 紙(以下簡稱權益表)已印製完畢,請依附表配賦數及領取地點派員領取轉發,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 114 年 11 月 3 日處人任字第 1140000630 號函訂「淨零永續‧足跡減量」計畫辦理。
二、為減省各機關單位派員領取各項文書資料之勞費,爰委請各公所(不含朴子市及太保市公所)代為領取轄內機關學校之辦公日曆表,再由各該機關學校至各該公所領取。相關規劃說明如次:
(一)各鄉鎮市公所部分:請於 115 年 1 月 2 日前,至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領取公所本身及轄內機關學校之權益表。
(二)縣治所在及鄰近地區(即位於太保市及朴子市)之機關部分:因出差往返路途較近,爰請自行派員至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領取。
(三)其餘機關部分:請於 115 年 1 月 5 日後,至轄內鄉鎮市公所(不含朴子市及太保市公所)領取。


《最新消息》自 114 學年度起,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之敘薪作業授權由學校自行核定,請各校應即依所核敘之薪級核發薪資。

主旨:自 114 學年度起,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之敘薪作業授權由學校自行核定,請各校應即依所核敘之薪級核發薪資,請查照。
說明:    
一、為簡化敘薪作業流程並維護代理教師權益,本府前以 114 年 7 月 3 日府人任字第 11401782962 號函授權本縣各校,自 114 學年度起具合格教師證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之敘薪作業由學校自行核定。
二、為確實保障代理教師薪資權益,請各校於核定代理教師敘薪案後,應即依所核敘之薪級辦理薪資核發事宜,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最新消息》本府各單位 115 年度「員工年終尾牙餐敘活動費」相關作業

主旨:本府各單位 115 年度「員工年終尾牙餐敘活動費」相關作業如說明,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旨揭經費 115 年度按每人額度新臺幣 600 元編列,並以農曆除夕(即 115 年為 2 月 16 日)前動支為原則。惟各單位如因業務繁忙或其他特殊情事,致無法於農曆除夕前辦畢員工年終尾牙餐敘活動者,應於「農曆除夕前」敘明事由,並加會本府人事處,簽經本府第一層機關首長核准後,於 115 年 3 月 31 日前辦理。
二、各單位就員工年終尾牙餐敘活動之簽辦及核銷應送會本府人事處,併請提供參加人員名冊,以利預算經費之控管。
三、檢附本府 115 年度人事處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項下編列員工年終尾牙餐敘活動費人數表及參加人員名冊各 1 份。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得秉權責,參照上開作業程序辦理。


《最新消息》請於 12 月 31 日前上網填報各機關 114 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理情形

主旨:為瞭解各機關 114 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理情形,請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三)前至上網完成填報,俾憑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12 月 11 日公訓字第 1142160518 號書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各機關辦理 114 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情形請至下列網址填報:
(一)適用對象: https://forms.gle/ozPviksMFsPXouNT6
(二)準用對象: https://forms.gle/Q3jgVma85WnQr4CQ6
三、有關填列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係指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至準用對象,係指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僱)用人員等。
(二)本案調查表僅須填報參加「隨班訓練」及「專題講演及座談」2 種方式之人次。
1、隨班訓練:請填列貴機關 114 年度自行辦理各項行政中立訓練(講習)或薦派人員參加含行政中立課程訓練(包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受訓人次。
2、專題講演及座談:請填列貴機關 114 年度利用集會等活動所舉辦行政中立課程之受訓人次。
(三)已參訓人次可重複計算,例如 11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間甲員已參加隨班訓練 1 次與行政中立講演 2 次,則上開 2 項訓練均應計入甲員之參訓次(人次)。
(四)國家文官學院辦理 114 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宣導班,及各機關向該學院申請辦理行政中立訓練數位學習之人次,已另由該學院統計,請勿重複計入。


《最新消息》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 5 條第 4 項所稱「其他特殊情形」,得免設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之補充規定一案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 5 條第 4 項所稱「其他特殊情形」,得免設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之補充規定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按安衛辦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數未滿五人或其他特殊情形,得免設防護委員會,但應指派專人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基於部分地方機關(構)、學校之人員組成性質特殊,其預算員額雖達 5 人以上,惟其中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 3 條及第 102 條第 1 項之適(準)用對象未滿 5 人,實際適用安衛辦法之人數形同未滿 5 人,允宜視為安衛辦法第 5 條第 4 項所稱「其他特殊情形」,得免設防護委員會;又考量是類機關實際預算員額仍具一定規模,免設防護委員會恐增加上級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業務負擔,爰以本會本( 114 )年 8 月 21 日公保字第 1140014324 號函同意是類機關得於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免設防護委員會。
二、茲因近來機關為籌設防護委員會,其中部分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公所及代表會,因地理位置情況特殊,其機關員額雖符合本會前開函所稱「其他特殊情形」,惟因未獲各該縣(市)政府同意,致生自行組成防護委員會確有窒礙難行之情事。經考量該等公所及代表會適(準)用保障法之員額未滿 5 人者,其地理位置如符合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定「山地地區」及「離島地區」,其地理環境及交通狀況確有組成防護委員會及遴聘外部學者專家之困難,為加強該等機關落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防護事項,避免因上開情形致相關措施推動停滯,爰放寬是類適(準)用保障法之員額未滿 5 人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或代表會,屬安衛辦法第 5 條第 4 項所稱「其他特殊情形」,得免設防護委員會,毋須再報經上級機關同意,並應指派專人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其所屬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者,得逕向各該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至如該等公所或代表會已組成防護委員會者,考量各機關安全衛生防護事項之推動仍以群策群力為宜,請於本屆委員聘期期滿後,再依上開原則評估是否賡續組成防護委員會。
三、至非屬前開地區之公所及代表會,如有本會本年 8 月 21 日函所定特殊情形,仍應於報經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始得免設防護委員會;又依安衛辦法第 45 條規定,該等公所及代表會如於本年未依規定組成防護委員會,並召開一次會議,自我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執行情形者,本會將函請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要求其提出檢討改善報告(本會已於本年 12 月 1 日函各主管機關命所屬機關未組成防護委員會者限期改善),並調查相關人員違失責任,按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另有關本會本年 8 月 21 日函、安衛辦法第 32 條、第 38 條、第 44 條、第 45 條及「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所稱「上級機關」,於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公所及代表會應如何認定一節,依安衛辦法第 32 條及第 44 條之修正說明,業敘明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代表會,於安全衛生事項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並負責派員實施定期、專案抽查。上開立法意旨,與法務部 102 年 8 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10203509530 號函,有關「上級機關係指就該事項,行政機關相互間有指揮監督關係,非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為限」之解釋尚符,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分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其間並無直接隸屬關係無涉,併予敘明。


《最新消息》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 114 年 12 月 4 日會同修正發布

主旨:銓敘部函以,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 114 年 12 月 4 日會同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10 日部法四字第 1145905078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放寬機關應置委任第 1 職等至第 3 職等職稱之標準:員額總數未滿 100 人者,應置 1 人;員額總數滿 100 人以上者,應置 2 人。
(二)放寬列委任第 4 職等至第 5 職等,部分員額得列薦任第 6 職等職稱之員額配置規定。
(三)放寬薦任第 7 職等以下之薦任官等職稱配置員額比率。
(四)各機關學校委任官等比率配置規定均酌減 5%至 10%。


《最新消息》有關交通部觀光署函請「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特約商店聯盟」移除所屬網站及社群媒體載有該署臺灣觀光品牌標誌之廣告圖(照)片,並於各項宣傳廣告增加非屬政府委託或授權單位相關文字一案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交通部觀光署函請「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特約商店聯盟」移除所屬網站及社群媒體載有該署臺灣觀光品牌標誌之廣告圖(照)片,並於各項宣傳廣告增加非屬政府委託或授權單位相關文字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12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492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為提供公務人員及一般民眾查詢特約商店相關資訊,該總處委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下簡稱聯卡中心)建置國旅卡網站( https://travel.nccc.com.tw ),該總處及交通部觀光署均未委託聯卡中心以外之民間團體建置其他網站、手機 APP 或 QRCode ,公務人員如欲查詢國旅卡特約商店等相關訊息,仍請以上開「國旅卡網站」登載資訊為準。


《最新消息》近 3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各類科離(調)職人數及預估未來 1 年新增出缺數調查表

主旨:為研訂 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以下簡稱本項考試)各類科增額錄取比率,請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二)前以電子郵件回傳本府人事處(免備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9495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調查表各 1 份。
二、為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訂本項考試各類科增額錄取比率,請各機關依調查表格式提供相關資料。其中,未來 1 年預估新增出缺數部分,業經該總處同意暫列入 115 年該項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之職缺,毋須再予計列。另貴機關如無此情形則無需報送。


《最新消息》嘉義縣國民中小學職員數設置原則

主旨:檢送「嘉義縣國民中小學職員數設置原則」1 份,請查照。
說明:考量國民小學校務繁重,爰總班級數 21 班以上者,得依旨揭原則專案報府申請新增約僱計畫。


《最新消息》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115 年至 117 年國民旅遊卡發卡銀行業經評選遴定為「聯邦商業銀行」,請各機關學校賡續配合辦理。

主旨: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115 年至 117 年國民旅遊卡(下稱國旅卡)發卡銀行業經評選遴定為「聯邦商業銀行」,請各機關學校賡續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115 年至 117 年國旅卡發卡銀行業經評選遴定為聯邦商業銀行在案,並由本府代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洽簽契約,先予敘明。
二、為利完成國旅卡核卡作業,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下列事宜:
(一)未持有聯邦國旅卡:請各機關彙整國旅卡人員名冊,將電子檔電郵至該行高雄國旅小組(電子信箱: travel_911@ubot.com.tw )。
(二)已持有聯邦銀行國旅卡且未逾有效期限,得逕延用既有卡片毋須再申請。
(三)國旅卡申辦方式得利用該銀行網站建置線上辦卡連結( https://card.ubot.com.tw/card_apply/?GID=73&IDE=A )或逕行掃描 QRcode 自行申辦(線上申辦方式詳如附件資料)。
三、行政院 114 年 10 月 13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3027364 號函文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各機關留意相關規定並配合辦理。
四、檢附國旅卡新增(異動)人員名冊及線上辦卡說明等資料各 1 份。


《最新消息》辦理本縣 114 年度退休教職員調降退休所得節省經費挹注退撫基金作業案,務請於 114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五)下班前將相關表件傳送本府人事處。

主旨:為辦理本縣 114 年度退休教職員調降退休所得節省經費挹注退撫基金作業案,務請於 114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五)下班前將相關表件傳送本府人事處,請查照並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2 月 9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44204256 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辦理作業要項:
(一)挹注經費之適用對象、範圍與項目:
1、挹注經費之適用對象: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
2、應計列挹注經費之個案範圍: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相關法令規定扣減退休所得者。
3、挹注經費之項目:
(1)114 年度節省之優惠存款利息(不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臺銀】負擔部分)。
(2)114 年度節省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發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二)挹注金額之資料來源:依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教育退撫系統)各主管機關審定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發放機關)教職員退休案件之審定資料,及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平臺)所載發放資料,作為計算挹注金額之基礎資料。如退撫平臺資料錯誤或不齊全,將導致挹注金額計算結果錯誤,爰請各發放機關務必於退撫平臺確實登載發放及停發註記(包含停發原因與停發期間)。
(三)挹注金額之產製及提供:
1、資料產製:由各發放機關自即日起至退撫平臺/退撫給與發放作業/退休教職員節省經費統計項下(如附件 1 ),依附件 1 第 2 頁說明 5 依序產製並下載下列報表及清冊,據以進行金額校對及確認:
(1)114 年度退休教職員調降退休所得節省經費表(以下簡稱節省經費表,如附件 2 )
(2)114 年度退休教職員調降退休所得節省經費人員清冊(以下簡稱節省經費人員清冊,如附件 3 )
(3)114 年度退休教職員調降退休所得節省經費異動清冊(扣減金額)(以下簡稱異動清冊,如附件 4 )
(4)114 年度退休教職員調降退休所得節省經費人員清冊(新增人員)(以下簡稱新增人員清冊,如附件 5 )
2、挹注金額之計算說明:
(1)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部分:依教育退撫系統所載審定資料及退撫平臺所載發放資料,並依退撫條例規定計算實際節省之經費。
(2)優惠存款利息部分:
甲、依退撫條例規定計算實際節省之利息,並一律扣除臺銀負擔部分。
乙、臺銀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如有變動,則以實際利率變更起迄日分段按該月比率計算。有關 114 年度臺銀負擔利率業載於附件 3 及附件 5 說明中,請自行參閱。
丙、「節省經費人員清冊」所列「年金改革前原應發金額欄位—原優惠存款金額」及「年金改革後實發金額欄位—可優惠存款金額」,如係 107 年 6 月 30 日以前退休者,依本府核定之「已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所得重新審定通知書」所載金額為準;如係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退休者,其「年金改革前原應發金額欄位—原優惠存款金額」以依退撫條例施行前之原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計得之金額為準,至「年金改革後實發金額欄位—可優惠存款金額」則依本府核定為準。
(四)挹注金額之校對:
1、校對機關:退休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前退撫給與之發放機關。
2、校對作業:
(1)由各發放機關依前開退撫平臺產製之報表及清冊資料進行校對。
(2)如退撫平臺產製之「節省經費表」、「節省經費人員清冊」、「異動清冊」與各發放機關實際發放資料不同,請「務必於退撫平臺修正基礎資料」後,「重新產製」上開報表及清冊,並再次校對及確認。
(3)如退休教職員於年度中有喪失或停止領受退撫給與權利等情形,請詳實核對「異動清冊」所載原因、各期停止發放之起迄日期及應扣減金額等資料;如有退休教職員應列而未列入節省經費人員清冊者,請自行填載於「新增人員清冊」,並將應增加金額資料回填於「節省經費表」相對應欄位。
(五)挹注金額之報送:
1、經校對後「節省經費表」資料正確無誤之學校:請於旨揭期日下班前將「節省經費表」及「節省經費人員清冊」等 2 表件電子檔( Excel 檔及核章後之掃描 PDF 檔)傳送本府人事處( ashley@mail.cyhg.gov.tw ),電子郵件主旨請填註「○○學校節省經費表資料正確無誤」。
2、經校對後「節省經費表」資料有誤之學校:請於旨揭期日下班前,將「節省經費表」、「節省經費人員清冊」及「異動清冊」(或「新增人員清冊」)等表件電子檔( Excel 檔及核章後之掃描 PDF 檔)傳送本府人事處,電子郵件主旨請填註「○○學校節省經費表資料有異動」。
3、逾期未回報之學校,由本府逕依退撫平臺產製之計算結果為準;如因此以致挹注金額有誤者,由該校自行負責。


《最新消息》為利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每年 1 月 1 日辦理優惠存款整批續存作業並避免發生追繳溢領優惠存款之情事,請分別於 114 年 12 月 12 日及 115 年 1 月 12 日後,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查驗。

主旨:為利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每年 1 月 1 日辦理優惠存款整批續存作業並避免發生追繳溢領優惠存款之情事,請分別於 114 年 12 月 12 日及 115 年 1 月 12 日後,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查驗,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2 月 8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4012857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但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二、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三、溢領或誤領優存利息。四、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且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五、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或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是以,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除有優存辦法第 9 條第 2 項但書所定情事者外,由臺銀逕依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


《最新消息》請各校遵循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所發布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訊息,進行停止上班及上課。

主旨:請各校遵循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所發布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訊息,進行停止上班及上課 1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2 月 5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0123433B 號函辦理。
二、查政府訂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目的,係為訂定統一基準俾便建立共識、明定作業處理方式、明確規定權責機關、便於宣導建立安全防護理念暨便於預防及搶救。
三、次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Q&A」( 114 年 3 月修訂版)【4】出勤處理 Q4-1 , A 略以:考量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重點在於災害預防與重建,非視同當然放假,亦非彈性放假再擇日補假之概念,各機關、學校內部差勤管理仍應以「停止上班」、「停止上課」登記。又如於例假日辦理補班及補課,對民眾之生活作息、公私部門各項活動舉行勢將造成困擾及不便,且所涉問題層面廣泛,爰不予採行補班補課機制。
四、請各校遵循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所發布之停止上班上課訊息,並不予採行補班補課機制,以免學校教職員工生於天然災害期間節生不必要之危險。


《最新消息》「嘉義縣政府試辦補助高級中等以下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交通費實施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嘉義縣政府試辦補助高級中等以下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交通費實施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最新消息》銓敘部 85 年 7 月 20 日 85 台中法二字第 1332483 號函就公務員服務法原第 14 條之 1(現為第 16 條)規定「職務直接相關」之認定標準,再補充如說明。

主旨:關於銓敘部 85 年 7 月 20 日 85 台中法二字第 1332483 號函就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原第 14 條之 1(現為第 16 條)規定「職務直接相關」之認定標準,再補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12 日部法一字第 11459083842 號函辦理;併檢送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現行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以下簡稱旋轉門條款)第 24 條規定:「離職公務員違反第 16 條規定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三、又以旋轉門條款係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 637 號解釋雖肯認上開管制規定合憲,惟仍應注意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應具實質關聯性,是為期審慎周妥,銓敘部前擬具修正方向,再於本年 12 月 8 日邀集上開各主管機關共同開會研商,並獲致會議結論,爰據以補充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範疇:除依經濟部 79 年 9 月 26 日商字第 216925 號函釋認定外,新增「法定職掌對營利事業經營業務具監督或管理權之主管機關」納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範疇。(銓敘部 109 年 3 月 20 日部法一字第 1094912530 號書函參照)
(二)新增「投資業務關係」及「委託經營關係」為「職務直接相關」之範疇,其認定標準分別如下:
1、離職前服務機關與營利事業間具投資關係,且係機關負責投資該營利事業之業務直接承辦人員及其各級主管人員。但不包括投資係透過國內外具獨立、透明之公開發行市場,以競價拍賣、公開申購或公開市場進行交易等方式取得股份者;或以上開方式取得股份後,以原股東身分參與增資認購、無償配股取得股份者。上開所稱「公開市場」交易方式,例如透過臺灣證劵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臺灣證劵交易所」)建置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即「櫃買中心」)所轄之櫃檯買賣市場等。
2、離職前服務機關為政府基金管理機關(構),且將資金委託專業金融機構等營利事業經營者,其負責委託該營利事業之直接承辦人員及各級主管人員。
四、又,以違反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係涉及刑責,依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及第 407 號解釋意旨,行政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規定所為必要之釋示,尚不具備刑事法之拘束力,故個別案件是否違反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於審判時仍將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併予敘明。


《最新消息》修正發布之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主旨:檢送銓敘部、國防部於 114 年 12 月 12 日修正發布之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12 日部銓二字第 11459055262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最新消息》請協助利用多元管道宣導「11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15 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訊息

主旨:考選部書函以,請協助利用多元管道宣導「11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15 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訊息,請查照。
說明:依據考選部 114 年 12 月 12 日選綜五字第 11413014051 號書函辦 理,併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 年度涉外公務人員英語專業訓練班」實施計畫及推薦表各 1 份,請於本( 114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前將上開參訓人員推薦表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

主旨: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 年度涉外公務人員英語專業訓練班」實施計畫及推薦表各 1 份,請於本( 114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前將上開參訓人員推薦表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無則免復),俾憑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10 日總處授發字第 1140200239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訓練班相關事宜,說明如次:(詳如實施計畫)
(一)對象及資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經銓審為薦任第 6 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英語程度以具 CEFR (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 B1 以上為原則,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處理國際事務(以使用英語溝通優先)
2、辦理需使用英語溝通之相關業務(以 WebHR 具雙語人才註記優先)
(二)辦理期程:遠距課程( 3 天,分散式進行)預訂於 115 年 6 月間辦理,實際上課日期配合遴選作業及課程規劃另行通知;實體課程( 20 天,密集式研習)預訂自同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至 7 月 24 日(星期五)辦理。
三、請依式詳填旨揭推薦表併附英語能力相關證明,推薦表電子檔請併傳本府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 ysc145@mail.cyhg.gov.tw )。


《最新消息》辦理本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 114 年考績作業,請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二)前,免備文密送貴人事機構主管(及佐理人員)考績表 1 份至本處彙辦。

主旨:為辦理本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 114 年考績作業,請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二)前,免備文密送貴人事機構主管(及佐理人員)考績表 1 份至本處彙辦,請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二、 114 年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仍參酌 113 年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設限之原則,暫以不超過總受考人數 70%之人數比例辦理,爰請貴人事機構務必按總受考人數依上開甲等比例規定辦理。
三、檢附本府人事處所屬人事機構主管及佐理人員「公務人員考績表」各 1 份,表內基本資料請詳實查填(如有不實依規定懲處);佐理人員由人事主管評核,人事主管陳請機關首長評分。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舉辦「公務人員保障法新法施行暨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填報作業講習」,請依名額分配表薦派人員擇一場次參加。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舉辦「公務人員保障法新法施行暨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填報作業講習」,請依名額分配表薦派人員擇一場次參加,並完成線上報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12 月 4 日公訓字第 1149060027 號函辦理。
二、旨揭宣導講習相關事宜,說明如次:
(一)目的:為利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業務承辦人員熟悉相關法令規章,以及瞭解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填報作業,爰辦理旨揭講習。
(二)參加對象: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業務承辦人員。
(三)報名方式:
1、請通知參加人員自行至該會網站( https://www.csptc.gov.tw )「線上報名系統」逕以「個人報名」方式進行報名,報名額滿或逾報名期限即不受理。
2、報名資訊應填具正確「姓名」(中文全名)、「服務機關全銜」及「電子郵件信箱」(查詢報名狀態用,請填寫正確資料)。
(四)參加人員名單及課程簡報將公告於該會官網首頁( https://www.csptc.gov.tw )安衛最新消息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各場次公告時間如下:
1、第 1 場次至第 4 場次: 11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前。
2、第 5 場次至第 7 場次: 115 年 1 月 6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前。
三、檢附原函、名額分配表、場次表及議程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人發所訂於 115 年 1 月 9 日至 1 月 29 日舉辦「2026 台灣燈會-『工作人員』通識培訓課程」,請薦派人員參訓。

主旨:為本所訂於 115 年 1 月 9 日至 1 月 29 日舉辦「2026 台灣燈會-『工作人員』通識培訓課程」,請薦派人員參訓,請查照。
說明:    
一、研習目的:為使燈會工作人員充分瞭解「2026 台灣燈會」以「新嘉義」為主軸的整體燈區規劃、交通動線及服務內容,本所特辦理通識培訓課程,藉以提升燈會整體服務品質。
二、研習時間: 1 月 9 、 22 、 23 、 29 日下午 1 時 20 分至 4 時 40 分,計 4 場次。
三、研習地點:本所 2 樓大禮堂。
四、授課主題及講師:
(一)「燈會服務技巧及常見狀況處理」:林書弘(長典創新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二)「2026 燈區概況介紹」:李宏志(燈會總 PCM-文創技研有限公司經理)。
(三)「燈會交通動線計畫」:陳思良(縣府建設處科長)。
(四)「燈會消防安全」:本縣消防局第一大隊朴子分隊代表。
五、調訓對象:
(一)本所於 114 年 10 月 23 日以嘉人發教字第 1140001473 號函調查各機關(單位)燈會工作人員參與通識培訓課程需求人數,經統計回復結果,約計 978 名。
(二)依嘉義縣政府人事處填報調查結果,請所屬機關、地政事務所、公所、學校等人事單位務必派員參訓(詳如需求調查彙整表)。
(三)凡參與燈會之工作人員,均須擇一場次參訓,請各機關(單位)衡酌業務運作及人力配置情形,妥適規劃各場次參與人數(建請依場次平均分配人員)。
六、報名方式:
(一)請研習業務承辦人員至本所網站「薦送機關後端管理系統」辦理,網址為 https://reurl.cc/Q548y2
(二)工作人員員額如有異動,請務必依實薦派參訓。
七、報名期限:即日起至各場次開課前 7 日止,惟本所得視報名狀況調整各場次報名期限。
八、錄取名單:報名截止後公告於本所網站「學員服務-班期報名」項下,另寄發錄取通知至學員信箱。
九、報到方式: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請使用手機掃描 QR Code 完成簽到(退)。
十、研習時數:課程結束後 30 日內核發全程參加之公教人員 4 小時學習時數。
十一、請機關(單位)核予內聘之各授課講師及參加研習學員公假登記。
十二、本所於 114 年 10 月 21 日以嘉人發教字第 1140001465 號函請燈會各主政單位薦派代表擔任本次培訓講師,本案併請嘉義縣文化觀光局、嘉義縣政府建設處及嘉義縣消防局轉知各授課講師依課程表排定時間如期進行授課,如講師因故需調整授課場次(或變更講師),請自行協調並轉知本所。
十三、本課程各場次承辦人員,請參閱研習簡章。
十四、本研習不另提供紙本教材,相關資料將於課前三日公告於本所網站「最新消息-課程新訊」,請自行下載參閱。
十五、檢附「課程表」、「研習簡章」、「林書弘講師簡介」及「通識培訓課程需求調查彙整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銓敘部民國 114 年 12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459055071 號令

主旨:檢送銓敘部民國 114 年 12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459055071 號令,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45905507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令影本各 1 份。
二、旨揭令規定略以,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遺族如係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辦理一般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者,得認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第 2 項適用範圍。即「得請領」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辦理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之遺屬年金。惟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即屬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第 1 項適用範圍,爰「不得請領」依退撫法辦理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之遺屬年金。惟渠等如放棄支領因公傷病月退休金時,自應得請領上述遺屬年金。
三、於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規定配合修正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最新消息》轉知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解釋令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轉知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解釋令 1 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1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4921 號書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最新消息》請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規定,填報本( 114 )年 1 月至 12 月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整體業務委外案件情形。

主旨:請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規定,填報本( 114 )年 1 月至 12 月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整體業務委外案件情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年 12 月 10 日總處組字第 1142002099 號書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學校)自本年 12 月 15 日起至 115 年 1 月 31 日止,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CPA 人事服務網填報本年 1 月至 12 月(截至本年 12 月 31 日止)整體業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之辦理情形(調查表路徑: eCPA 人事服務網應用系統\A4 :調查表系統\INV61037-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調查表)。
三、府內各處請填妥「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調查表」(如附件),於 115 年 1 月 5 日(星期一)前逕送本府人事處組織任免科彙辦,如無是類案件亦請填復。
四、本次調查範圍限於「整體業務委外」類,並屬報送期間( 1 年)內新增簽約或未來規劃委託民間辦理案例(已著手規劃推動,尚未完成簽約,進度未達 100%者);已填報完成簽約個案,執行進度已達 100%者,於契約期滿前,不再填報。
五、另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請各機關於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時,依委外案件類型及議題調整小組成員,並視需要擴大職務參與層級或邀請外部學者、專家擔任小組委員,俾符合任一性別比例三分之一規定。
六、為利填報資料正確即時,請各專任人事主任督導及協助各該輔導區盡速完成填報,並詳實審核報送資料,本案資料正確性及逾時報送情形,將列入各專任人事機構平時考核參據。
七、檢附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調查表、委外調查表填報常見問答集及機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調查表填報方式操作說明各 1 份。


《最新消息》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工程人力多元進用方案試辦計畫

主旨:檢送「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工程人力多元進用方案試辦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 114 )年研商土木工程類公費生導入地方政府多元人力試辦計畫會議紀錄辦理。
二、前開研商會議業於本年 11 月 18 日召開,會議決議調整參加對象為大四在學學生並以提供獎學金為主,爰修正旨揭試辦計畫重點說明如下:
(一)對象:
1、學校端:試辦階段以嘉義大學、南華大學修讀土木、建築等相關科系之大四在學學生為主。
2、用人機關:本府暨所屬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凡有 工程人力需求之機關單位。
(二)執行期程:
1、每年 2 至 4 月:用人單位及合作學校進行雙方需求調查。
2、每年 5 至 7 月:
(1)學生推薦與審核:由合作學校彙整報名學生資料,進行書面審查與初步面談,並推薦適任人選名單提供用人機關參考。
(2)用人單位辦理公開甄選:依實際需求進行面試與評估,最終選定人選後,合作學生依據「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臨時約聘僱人員進用要點」或「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於畢業後以約用人員身份進入公部門服務。
3、每年 8 至 9 月:辦理獎學金發放。
(三)經費來源:
1、本府用人單位,由本府人事處統籌編列新臺幣 120 萬元整支應;所屬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由各該用人單位自行負擔合作學生之獎學金補助經費。
2、獎學金額度:預計提供合作學生 1 學期新臺幣 5 萬元整 ,全年(2 學期)共計新臺幣 10 萬元整。
(四)畢業後進用機制及學生權利義務:詳如試辦計畫。


《最新消息》為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瞭解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及需求等相關情形,請於 11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前至該總處 ECPA 人事服務網依式填報相關調查。

主旨:為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瞭解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及需求等相關情形,請於 11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前至該總處 ECPA 人事服務網依式填報相關調查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4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2303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本案調查項目及進入路徑如下:
(一)員工子女托育需求情形及使用特約托育服務情形:進入路徑為 ECPA 人事服務網應用系統/A4 調查表系統/INV63089/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地方機關(構)設置員工子女托育設施之需求情形調查表。又自 113 年起,不再調查「課後照顧服務」資料,爰相關欄位無須填報。
(二)公部門職場托育設施設置情形(截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如有於「114 年第 4 季( 114 年 10 月至 12 月)」完成設置職場托育設施並招生者,請填列「嘉義縣政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職場托育設施』設置情形一覽表」(如附件),並於旨揭期日下班前以電子郵件傳送 taiwan1121@mail.cyhg.gov.tw ,無者免回。


《最新消息》本縣提報 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增列需用名額彙總表

主旨:檢送本縣提報 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增列需用名額彙總表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90492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各機關如有職務臨時出缺擬列入本項考試者,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 eCPA )完成填報作業,並於 115 年 3 月 4 日(星期三)前列印職缺提報考試及需用人員報表傳真至本府人事處,俾利進行線上審核後轉請該總處核定。
三、各機關提報為現缺之擬任職務不可任意變更或挪用,請確實管制;另請勿自行對外公告或傳播非考選部公告之公務人員考試相關訊息,如有違反,將依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


《最新消息》銓敘部為充實專技人員遴選委員會學者專家人才庫二代 作業系統內學者專家名單一案

主旨:有關銓敘部為充實專技人員遴選委員會學者專家人才庫二代 作業系統內學者專家名單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本( 114 )年 12 月 4 日部特二字第 1145905243 號書函辦理。
二、各機關單位如欲推薦具有與專技考試類科得適用職系相關領域專長且有意願擔任遴選委員之現職或退休人員,請於本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下班前免備文回傳本府人事處彙辦,無則免回。
三、檢附原函影本、專技人員遴選委員會學者專家推薦表及專技人員遴選委員會學者專家參考名單資料庫意願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修正之「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考選部修正之「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一案,嗣後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將依修正後要點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4686 號函辦理, 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最新消息》檢送「114 年度安全衛生防護執行情形調查表」及「114 年度職場霸凌防治執行情形調查表」

主旨:檢送「114 年度安全衛生防護執行情形調查表」及「114 年度職場霸凌防治執行情形調查表」各 1 份,填報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 114 年 12 月 1 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護字第 114906002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為依安衛辦法第 48 條規定彙整各機關前一年度執行情形,有關 114 年度「安全衛生防護執行情形調查表」(表 1-1 至表 1-3)及「職場霸凌防治執行情形調查表」(表 2-1 至表 2-2 )之填報作業如下:
(一)填報期限: 115 年 1 月 23 日(星期五)前送本府承辦人彙整。
(二)調查範圍: 114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三)填報單位:
1、「114 年度安全衛生防護執行情形調查表」:適用職業安全法全部規定之機關免填(例如公車處、表演藝術中心、家畜疾病防治所、衛生所及各級學校等...免填),其餘填報單位如下:
(1)表 1-1「114 年度安全衛生防護執行情形調查表-共同事項」:由各機關填寫。
(2)表 1-2「114 年度安全衛生防護執行情形調查表-抽查作業」:由抽查機關(受理檢舉機關)填寫,受查機關免填。
(3)表 1-3「114 年度安全衛生防護執行情形調查表-高風險職務機關」:由高風險職務機關填寫,非高風險職務機關免填。
2、「114 年度職場霸凌防治執行情形調查表」:考量適用職安法全部規定之機關,於該法新增職場霸凌相關規定前,仍適用安衛辦法有關職場霸凌申訴通報處理及防治之規定,爰該等機關仍請填報(全部機關需填報,無霸凌案件仍需回復)。
(1)表 2-1「114 年度職場霸凌防治執行情形調查表-受理申訴調查情形一覽表」:由案件受理機關填寫,無受理案件機關免填。
(2)表 2-2「114 年度職場霸凌防治執行情形調查表-案件統計」:由各機關填寫。
三、注意事項:
(一)上開調查表請依安衛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43 條及第 48 條規定,及參考安衛辦法問答集壹、 Q11 作法,將填寫結果於 115 年提報至各機關防護委員會,另就前項執行情形得公開部分,於機關網頁公開揭示。
(二)各機關公開揭示於機關網頁之資料,請務必隱藏個人資料部分,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四、請各機關協助依式填列「114 年度安全衛生防護執行情形調查表」及「114 年度職場霸凌防治執行情形調查表」,並依於 115 年 1 月 23 日前將電子檔回傳本府承辦人電子信箱( s8512@mail.cyhg.gov.tw ),俾利彙送保訓會。(無案件者仍請回覆)。


《最新消息》「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58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

主旨:「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58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
說明:
一、電子報內容係彙整每月在「最新消息」介面所公布嘉義縣政府轉知的公文及法令與相關人事訊息,每月初即迅速將上個月轉知的公文及法令編輯成電子報,並及時將新知 E-mail 傳送機關學校同仁參閱,感受人事人員超感動的貼心服務,進而達到溝通無障礙及提高行政效率與縮減蒐集公文及法令時間之目的。
二、 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業已上傳於 C.C.S.人事服務平台左邊頁面之「即時飛來訊」項下之「新知雷達讚」介面,歡迎下載參閱運用。另外點選電子報內《最新消息》旁之主旨時(呈現綠色字樣),立刻迅速連結說明及附加檔案。
三、「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58 期網址:

https://ccs.cyc.edu.tw/modules/tadnews/newspaper.php?op=preview&npsn=231


《最新消息》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第 11412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主旨: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第 11412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
一、嘉義縣政府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自 100 年 5 月創刊以來,至今已發行 84 期。由於內容包羅萬象,規劃有【溫馨關懷網】、【活動訊息網】、【法規看過來】、【人員在這裡】、【EAP 宣導網】等專欄,頗受同仁好評。
二、歷年電子報檔案業已上傳於 C.C.S.人事服務平台左邊頁面之「即時飛來訊」項下之「GO-GO-GO 電子報」介面,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最新消息》為辦理 114 年度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及家庭教育中心職員考績複評作業

主旨:為辦理 114 年度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及家庭教育中心職員考績複評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4 年 12 月 1 日府人考字第 1140323456 號函及本府 113 年 12 月 4 日府教字第 1130313955 號函修正之「嘉義縣所屬各級學校及家庭教育中心職員考績複評作業原則」辦理。
二、符合前開原則第二點規定之適用對象,依機關意願薦送職員考績複評,薦送人數上限為 1 人,並請於 114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三)前將考績複評表(核章後)及相關佐證資料以紙本文函報本府教育處,逾期不再受理。
三、另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不得考列甲等之職員,機關不得薦送,如送件將予退件,不予審查。


《最新消息》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修正版【草案】

主旨:檢送「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修正版【草案】」(以下簡稱本指引)及「本指引暨相關事項 Q&A 意見表」各 1 份,請依式填列並於 114 年 12 月 17 日前免備文逕寄本府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無則免復),俾憑彙辦,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8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9196 號書函辦理;併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各 1 份。


《最新消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原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核發獎勵人員,於該辦法修正後繼續比照適用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原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品德激勵辦法)核發獎勵人員,於該辦法修正後繼續比照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2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2274 號函;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行政院 104 年 2 月 4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24361 號函規定略以,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以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為適用對象,擬發放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依據或比照品德激勵辦法第 6 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以下同) 1 萬元以下、個人在 5 千元以下之額度辦理;如需發給超逾上開額度之獎勵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又上開比照對象依本總處同年 6 月 12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37166 號函規定,係指非屬品德激勵辦法所定適用對象。
三、復查考試院 114 年 10 月 8 日考臺銓二字第 11407001701 號令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 5 條及第 6 條,規範個人與團體即時獎勵規定,並增訂獎金或獎勵品等多元獎勵方式,提高獎勵額度,將個人每次獎勵上限由 5 千元提高至 1 萬元,團體獎勵上限由 1 萬元提高至 5 萬元。
四、以前開行政院 104 年 2 月 4 日函規定,係規範各機關核發員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均應依據品德激勵辦法辦理,至其獎勵對象如非品德激勵辦法所定適用範圍,則係比照該辦法規定辦理。茲為配合激勵辦法修正,並符行政院函規定意旨,有關原比照品德激勵辦法核發獎勵人員,於該辦法修正後繼續比照適用(包含所定之獎勵方式及獎勵額度等)。
 


《最新消息》簡任第 12 職等以上現職人員辦理提敘年資採計釋疑

主旨:有關簡任第 12 職等以上現職人員辦理提敘年資採計釋疑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9 日部銓二字第 11459062532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關簡任第 12 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之規定意旨,在於著重領導通才能力之精神,爰現職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簡任第 12 職等以上者,於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及其相關規定採計曾任各職系工作內容之公務年資提敘俸級時,均得認與所任職務之性質相近。


《最新消息》WebHR 職務代理名冊報送案功能調整,自 114 年 12 月 15 日上線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函以,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WebHR )子功能(職務代理名冊報送案; 530 案)(以下簡稱職代名冊子系統)功能調整,自 114 年 12 月 15 日上線,請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905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 114 年 7 月 3 日修正發布之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點規定,業刪除各機關職務代理報送名冊(以下簡稱職代名冊)查考及抽查規定,並修正由各機關人事單位自行列冊管理。
三、為利機關列冊作業電子化,並兼顧人事資料保存完整性,總處已調整職代名冊子系統功能,後續請各機關依下列時程定期建置職代名冊:
(一)115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114 年 1 月至 6 月及 114 年 7 月至 12 月職代名冊建置。
(二)115 年 7 月 1 日以後:每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前 1 年 7 月至 12 月職代名冊建置;每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當年 1 月至 6 月職代名冊建置。
四、旨揭功能調整之操作手冊將於 114 年 12 月 12 日前上傳至 WebHR 系統「業務指引」項下「線上操作手冊」,請各機關自行下載運用。


《最新消息》為調查 115 年度及預估 116 年度符合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受訓資格人數,請於 115 年 1 月 5 日(星期一)前填妥相關表件,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主旨:為調查 115 年度及預估 116 年度符合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下稱薦升簡訓練)受訓資格人數,請於 115 年 1 月 5 日(星期一)前填妥相關表件,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12 月 1 日公訓字第 1142160474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表件填寫說明如次:
(一)115 年度符合薦升簡訓練受訓資格人數統計表:
1、調查對象: 115 年 3 月 31 日止仍在職之現職人員;另「歷年成績不及格者」、「擬退休者」與「無參訓意願者」,仍應計入。
2、最近 3 年年終考績:係指 114 年以前(含 114 年)之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且非以連續為必要,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至「另予考績」、「以較低職等職務併資考績」、「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懲戒處分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之考績」,與「合併同官等降調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辦理之考績」,均不得列入計算。
3、填表說明:
(1)符合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項第 2 款及第 3 項資格人數,請分別填入本統計表之「A」、「B」及「C」欄位。
(2)以專技轉任條例第 9 條規定辦理者,請就符合該條所定資格條件人數填入本統計表「D」欄位中,並請注意勿與上開符合任用法資格條件人數(即「A」、「B」、「C」欄位)重複或遺漏虛報,以免影響貴屬人員之參訓權益。
(二)預估 116 年度符合薦升簡訓練受訓資格人數統計表:調查對象為 116 年 3 月 31 日止仍在職之現職人員(含 115 年度符合受訓資格人數)。
(三)注意事項: 86 年 6 月 4 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簡任存記,或任用法修正施行前取得簡任任用資格,業具有簡任第十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尚未晉升簡任職務者,無須再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是類人員請勿填列本表中。
三、各表件依式填列後,請於旨揭期限前,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彙辦;無符合參訓資格者,亦請回復。


《最新消息》停止適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技術人員改任作業要點

主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技術人員改任作業要點」自 115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1 日部特二字第 1145903265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各支給或發放機關應依相關規定準時於每月 1 日發放第 2 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

主旨:銓敘部書函以,各支給或發放機關應依相關規定準時於每月 1 日發放第 2 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3 日部退三字第 1145900244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為維護退休人員及遺族權益,請各機關學校檢視現行作業流程,並妥為與受託之金融機構協調,確實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92 條、第 95 條、第 97 條、第 98 條,以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 15 條等相關規定,於每月 1 日發放第 2 期以後之定期退撫給與。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業經考試院 11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公布施行,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145903367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最新消息》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

主旨:銓敘部函以,「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業經該部以 114 年 11 月 24 日部銓三字第 1145901012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1 月 24 日部銓三字第 11459010122 號函辦理。
二、旨揭作業要點修正重點如下,請依循辦理:
(一)年終考績案,原則上採免備文報送,並至「公務人員考績審定作業流程簡化及智慧審查系統」作業,惟仍請俟本府通知;至由本府層轉者,報府時仍請備文。
(二)考績人數統計表及附錄表建置於前開系統,請確實維護同仁考績資料(考績區分、甲等比率計列方式、備考原因理由及附錄表等欄位)。
三、檢附原函、旨揭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 1 份;另該部亦已彙整「各機關考績等次試算範例及相關表件」並置於該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考績項下,請參用。


《最新消息》114 年度公(政)務人員調降退休(職)所得節省經費挹注退撫基金(以下簡稱挹注經費)作業案,務請於 115 年 1 月 6 日(星期二)下班前「完成報送」,並將「114 年度退休公、政務人員調降退休所得節省經費表」(以下簡稱節省經費表)及「114 年度退休公、政務人員調降退休所得節省經費清冊」(以下簡稱節省經費清冊)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府人事處,請查照並依限配合辦理

主旨: 114 年度公(政)務人員調降退休(職)所得節省經費挹注退撫基金(以下簡稱挹注經費)作業案,務請於 115 年 1 月 6 日(星期二)下班前「完成報送」,並將「114 年度退休公、政務人員調降退休所得節省經費表」(以下簡稱節省經費表)及「114 年度退休公、政務人員調降退休所得節省經費清冊」(以下簡稱節省經費清冊)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府人事處,請查照並依限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1 月 28 日部退四字第 114590338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 114 年度挹注經費作業係採網路線上方式辦理,請各機關學校不論有無退休公務人員,皆須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平臺)及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之挹注經費作業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挹注經費系統)上完成校對及報送。相關作業重點如次:
(一)作業時程:
1、自收受本函之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14 日:請各發放機關至退撫平臺進行校對退休(職)人員基本資料、發放及支給機關、 114 年退休所得發放及停發註記。如資料有誤者,請於退撫平臺校正。逾期未完成確認及校對者,請俟同年月 22 日以後再行作業:
(1)停發註記部分:請分別至退撫平臺及挹注經費系統按 114 年度「退休(職)公(政)務人員調降退休(職)所得節省經費挹注退撫基金」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貳、四、(三)之說明辦理。
(2)發放機關和支給機關部分:請至挹注經費系統按注意事項參、三之說明辦理。
2、 114 年 12 月 15 日至同年月 19 日:銓敘部產製各發放機關之挹注經費金額資料並上載至挹注經費系統。
3、 114 年 12 月 22 日至 115 年 1 月 6 日:
(1)114 年 12 月 22 日挹注經費系統開放各發放機關校對,自 114 年 12 月 29 日起即可報送;未於 115 年 1 月 6 日以前完成報送者,一律視為「已報送」,該部將逕行產製應挹注經費金額,並以該部逕行產製之金額為準。
(2)進行資料校對時,應先確認系統所列退休(職)人員是否均為本機關之退休人員。人員如有遺漏,應檢查退撫平臺內是否有該人員之資料。退撫平臺如有遺漏人員之資料而挹注經費系統內卻無,則請與銓敘部承辦人曾小姐(電話: 02-82366494 )聯繫。
(3)挹注經費系統之退休(職)人員基本資料如有誤,請洽曾小姐;如係發放或支給機關有誤,可在該系統逕予更正(建議同步修正退撫平臺資料)。若是停發註記資料有誤,務必至退撫平臺修正,翌日再登入挹注經費系統確認是否已截取修正後資料;已修正後,在該員個人資料內按「重算個人資料」按鈕,以計算正確之挹注經費金額,重新計算完畢後務必存檔。
4、 115 年 3 月 1 日以前:公告挹注基金金額。
(二)作業注意事項:
1、校對及報送資料,均由發放機關辦理(即退撫新制實施前退撫給與發放機關)。
2、退休教育人員調降退休(職)所得節省經費挹注退撫基金作業部分,將另案函請各學校辦理。
(三)進入挹注經費系統操作方式:
1、以憑證登入銓敘部銓敘網路作業系統,依下列路徑建立報送案:「網際網路報送及報備服務」/「媒體網路報送子系統」/「報送查詢維護作業」/「報送案別」內選擇「90T」/按上方「新增」按鈕,即自動建立報送案件。
2、為避免重覆建立相同案件,如要檢視已建立報送案件勿再按「檢視報送資料」按鈕,請採用查詢方式(「報送查詢維護作業」/「報送狀態」點選「未報送案別」,「報送案別」選擇「90T」/按上方「執行查詢」),即可看到先前建立報送案,點選報送案後,按「檢視報送資料」即可編輯該報送案。
3、各機關學校如有前一年度需異動調整金額,須俟本府來文後,再將相關資料填入「前年度挹注經費調整」黃色欄位,並按「存檔」按鈕,以為確認。如本府未收到銓敘部審核結果,至遲於 114 年 12 月 29 日由銓敘部依審核結果填入挹注經費系統,請併同檢核。
4、報送案件資料建立後,選按「列印挹注經費清冊」及「列印機關節省經費表」按鈕,下載清冊並進行校對。
5、完成校對後,選按「報送」按鈕,以辦理報送。
(四)挹注金額之報送:
1、經校對後「節省經費表」及「節省經費清冊」資料正確無誤之機關學校,請於旨揭期日下班前將該 2 表件經「承辦人及機關首長」核章後之掃描 pdf 檔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府人事處( s05540054@mail.cyhg.gov.tw ),電子郵件主旨及檔名請填註「○○鄉/鎮/市─○○機關/學校節省經費資料」(本府所屬各機關無須備註鄉/鎮/市)。
2、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節省經費表」及「節省經費清冊」中應包括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退休公務人員。
3、逾期未報送之機關學校,一律視為「已報送」,銓敘部將逕行產製應挹注經費金額,並以該部逕行產製之金額為準;如因此以致挹注金額有誤者,由該機關學校自行負責。
三、有關作業系統操作部分,請詳閱操作手冊;至於挹注經費相關法規及計算方式等問題,請參考 Q&A 。


《最新消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健康 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特約醫療機構及其規劃辦理之健檢方案,期間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止。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健康 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特約醫療機構及其規劃辦理之健檢方案,期間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止,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1 月 28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2265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為促進公教員工自主健康管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特邀請符合本方案需求說明所列資格之醫療機構,以新臺幣 4,500 元規劃各式健檢方案,作為健康檢查時之選擇參考;受檢人參加本方案時,請逕洽特約醫療機構先行預約,並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三、另為避免醫療資源浪費,受檢人應提供健保卡,供特約醫療機構查詢當年度是否已實施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補助之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如未實施者選擇之健檢方案包含相同項目,特約醫療機構將於受檢人健保卡註記。
四、有關本方案需求說明、特約醫療機構及其規劃之健檢方案相關資訊,請逕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福利 e 化平台—公教健檢專區」查詢。


《最新消息》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Q&A 修正意見表

主旨:檢送「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Q&A 修正意見表」1 份,請依式填列並於 114 年 12 月 5 日前免備文逕寄本府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無則免復),俾憑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1 月 28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8904 號書函辦理。
二、現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Q&A 置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政策與業務―業務 Q&A 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最新消息》辦理 114 年公務人員考績作業

主旨:為辦理本( 114 )年公務人員考績作業,請各鄉鎮市公所依考績法相關規定本權責覈實辦理,詳如說明,並依本府所定期程報送相關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請切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辦理本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並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二、考量本年度天災因應及重建之辛勞,本年度考列甲等人數比率自「75%」調增為「78%」,爰請於「78%」上限內辦理所屬人員考績,並於 115 年 1 月 16 日前將「考績(成)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彙整表」及「公務人員、醫事人員考績(成)人數統計表」報送本府,並俟本府通知後至「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報送考績資料。
三、重申辦理本年度考績作業時,請注意以下法規之修正:
(一)另予考績:
1、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另本年度適逢新舊法過渡期間,例外放寬連續任職且始月及末月未足月者,循現行以「月」採計。
2、 114 年於新法生效至 12 月 1 日期間退離或留職停薪,其退離或留職停薪當下符合累計已達 6 個月之條件,應「隨時辦理」另予考績,請先行查辦。(即使於年終辦理亦「非屬」任職至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不予併入」年終考績報送及「不納入」甲等比率計算。)
(二)公務人員任職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另予 )考績。(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第 2 項)
(三)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訂身心調適假,倘公務人員申請 該假別時,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四)114 年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 位首長聯名箋函增列 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中為照顧 3 足歲以下(孫)子女留職停薪且於年終辦理考績者,不計列考績甲等比率人數。
四、檢附「考績作業期程表」、「考績(成)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彙整表」、「公務人員、醫事人員考績(成)人數統計表」、「擬予考績代碼表」及「WebHR 考績作業步驟」各 1 份。


《最新消息》勞動部 114 年 11 月 21 日令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9 條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有關勞動部 114 年 11 月 21 日令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9 條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1 月 24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4603 號書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關於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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