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 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57 期

◎ 訂閱網址:http://ccs.cyc.edu.tw ◎ 發報時間:2025-11-01

《最新消息》轉發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核符人員

主旨:本縣 101 年度服務屆滿 10 、 20 、 30 、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業已辦理撥付,請各校於款到後協助轉發核符資格人員,請查照。
說明:檢附「本縣 101 年度服務屆滿 10 、 20 、 30 、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核符人員名冊」。


《最新消息》「全國公教員工優惠商店推動方案」,自 114 年 10 月 13 日停止適用。

主旨:「全國公教員工優惠商店推動方案」,自 114 年 10 月 13 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0 月 13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19092 號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配合旨揭方案停止適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務福利 e 化平台(以下簡稱 e 化平台)/其他/優惠商店專區,自即日刪除。現行各主管機關於 e 化平台登載之優惠商店優惠期間尚未屆期前,相關優惠訊息改置於 e 化平台/最新消息及政策/友善家庭服務專區項下。
 


《最新消息》友善職場-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友善家庭-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名稱並修正為「友善職場-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自 114 年 10 月 13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0 月 13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1909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2026 台灣燈會–『工作人員(不含志工)』通識培訓課程需求調查表

主旨:檢送「2026 台灣燈會–『工作人員(不含志工)』通識培訓課程需求調查表」及「通識培訓課程表」各 1 份,請依說明段辦理見復,請查照。
說明:    
一、 2026 台灣燈會為本縣年度重大盛事,為協助本縣工作人員瞭解整體燈區規劃內容、交通動線、消防安全、燈會服務技巧及常見狀況處理等資訊,本所訂於本(114)年 12 月起辦理燈會工作人員通識培訓課程。
二、培訓對象:燈會工作人員(含本縣警察局人員)。
三、培訓時間:下午 1 時 20 分至 4 時 40 分。
(一)本縣警察局:因應其年度常訓時程,訂於 12 月 17 日、 18 日、 19 日、 23 日及 24 日舉辦,共計 5 場次。
(二)其餘燈會工作人員:課程場次及確切日期將依調查人數規劃後另行安排通知。
四、培訓地點:本所 2 樓大禮堂。
五、有關燈會「工作人員」通識培訓課程需求統計(志工人員則另以專班方式調訓),調查範圍涵蓋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含衛生所、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縣立高中、國民中、小學及鄉(鎮、市)公所等。如因業務特殊性,無法全員分梯派訓,得以「種籽教師」方式薦派學習,再返回機關(單位)輔導同仁並確實完訓。
六、前揭調查表請依附件 1 填列,經機關(局處)首長核章後連同電子檔於 114 年 11 月 10 日前傳送: hryang@mail.cyhg.gov.tw(免備文);無需求者亦請填復,俾利辦理後續作業。


《最新消息》銓敘部修正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

主旨:檢送銓敘部修正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及「問答集 Q&A」各 1 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17 日部法一字第 11458664171 號函辦理;併檢送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為利各機關確實辦理現職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並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規定,銓敘部已修正旨揭調查表及「問答集 Q&A」,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說明調查表項目 1「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相類似職務」及項目 3「其他具有營利性質之事務」之定義,並補充農、林、漁、牧業等非工、商事業型態之舉例說明,避免誤解適用範圍。
(二)因應各機關及人員建議,調整調查表項目 2 文字及「問答集 Q&A」部分內容。
三、修正後之調查表及「問答集 Q&A」,業公告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項下,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要求適用服務法之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及新進人員於就(到)職時,依最新版本填具。
(二)自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第 14 條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情形。
四、另依服務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員如違反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戒或懲處。各機關就所屬人員填載之調查表內容,仍應本於權責覈實審認。


《最新消息》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依「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之約用人員,自 115 年起納入健康檢查補助政策對象

主旨: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依「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之約用人員,自 115 年起納入健康檢查補助政策對象,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人員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 1 年且於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當日年滿 40 歲者,予以每 2 年 1 次健康檢查補助,每次最高新臺幣 4,500 元,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單位)當年度預算額度內調整支應;至中央補助計畫進用之約用人員,其計畫內容列有健康檢查補助項目者,應優先由中央補助經費支應。
二、其餘規定比照「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詳附件)辦理。


《最新消息》大陸委員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

主旨:檢送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各 1 份,請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人員確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0 月 15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2175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查本府前以 114 年 4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140095928 號函、同年 10 月 7 日府人考字第 1140269989 號及第 1140268374 號函(諒達),轉請加強宣導所屬公務員赴陸港澳地區,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經機關許可及完成差勤登錄,並應配合調整差勤系統增列警示文字;違法(規)者,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論處。
三、次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事項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四、各機關應於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WebHR )中正確建置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資料,倘人員有異動,應即時更新,避免因官職等登錄錯誤,致誤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人員申請程序,影響當事人權益。
五、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如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勞工、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各機關於人員到任、初任或調任時,應併同提供赴陸相關法規與宣導資料,並要求當事人簽署切結書,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
六、另陸委會已製作「公務員赴陸」宣導圖卡,並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 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 ),請自行參考運用並加強內部宣導。


《最新消息》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五點

主旨:檢送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14 年 10 月 1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30268761 號函辦 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請協助利用多元管道宣導「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報名訊息

主旨:考選部書函以,請協助利用多元管道宣導「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報名訊息,請查照。
說明:依據考選部 114 年 10 月 14 日選綜五字第 11413011021 號書函辦理,併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本府「土木工程類公費生導入地方政府多元人力試辦計畫」及需求調查表

主旨:檢送本府「土木工程類公費生導入地方政府多元人力試辦計畫」及需求調查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公部門工程人員長期人力不足的困境,為能以更具彈性的多元人才培育機制補足公部門工程團隊量能,提升公共工程品質與執行效率,並帶動大專院校工程相關科系的招生動能與學生就業穩定性,爰於不影響現行文官體制下訂定旨揭計畫。
二、旨揭試辦計畫重點說明如下:
(一)雙方需求調查與媒合:本府每年定期調查各用人單位需求並經合作學校篩選學生後,由各用人單位就實際需求就學生進行面試與評估,最終選定人選後,雙方簽署合作意向書。
(二)學雜費補助:
1、補助金額依學生實際就讀學校之收費標準辦理,並自學生正式擔任本計畫公費生之學期起,核實補助其在學期間之學雜費。
2、初期擬規劃由中央與用人單位共同分擔補助經費,惟如於未爭取到中央補助款前,將由用人單位全額補助。
(三)進用機制:畢業後須通過用人單位辦理之公開遴選程序,經審查合格後,優先依據「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臨時約聘僱人員進用要點」及「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以約用人員身份進用。
三、為了解各單位需求及建議,請填具意願調查表並於本( 11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五)下班前,掃描電子檔併同可編輯檔案,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傳送人事處承辦人彙辦,以利後續研商及制定執行策略之參據。


《最新消息》重申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

主旨:重申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略以,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同法第 4 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及第 9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
二、日前接獲反映,曾有民間團體對各級學校函發其就特定社會議題之主張,內容指涉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恐致學校相關人員疏於依前述規定審理,產生觸法疑慮,爰再重申相關規定。
三、另請利用學校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最新消息》修正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主旨:銓敘部函以,檢送考試院 114 年 10 月 8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9 日部管二字第 1145883978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請協助利用多元管道宣導「115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考試」及「115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訊息

主旨:考選部書函以,請協助利用多元管道宣導「115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考試」及「115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訊息,請查照。
說明:依據考選部 114 年 10 月 13 日選綜五字第 11413010891 號書函辦 理,併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大陸委員會設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及檢送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函以,有關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設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及檢送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總處 114 年 10 月 9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2248 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陸委會業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建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https://www.mac.gov.tw),並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新版範圍表及具結書辦理查核;總處亦將配合修正線上具結書格式。
三、至 114 年專案查核期間無意願配合查核人員列管表及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期間未完成查核人員列管表部分,總處將另案通知各機關依限填報。


《最新消息》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

主旨: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 114 年 10 月 13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3027364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暨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並自 114 年 9 月 24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9 月 24 日公保字第 1140015596 號函辦理;併檢送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按 114 年 7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次按 114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 條及第 9 條規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心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對防止相關事項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三、復按前開保障法修正條文將自公布後 6 個月(即 115 年 1 月 9 日)施行,其中第 19 條之 1 亦就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 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明定對機關「應負責人員」(指機關首長或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機關首長實際執行管理、指揮或監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人)課予相關裁罰, 臚列如下:
(一)各機關違反前開辦法規定,有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 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情形者,其應負責人員,應按情節 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 規予以懲戒或懲處(第 1 項)。
(二)前開情形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無上級機關經保 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應負責人員新臺 幣(以下同) 3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第 3 項)。
(三)前開情形致生重大災害(指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 上者)者,處應負責人員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死亡事故者,處 7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有不可 歸責之事由,或應負責人員對災害之發生,已善盡防止 義務者,不在此限。上開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機關應 移送檢察機關(第 4 項、第 5 項及第 8 項)。
四、保訓會為利各機關於辦理前開事項時有所依循,爰訂定 「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以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之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又該要點為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設備之最低標準;該要點未規定事項得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至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之公務人員,不適用該要點之規定。
五、另檢附保訓會製作之「職場霸凌法制化修法重點懶人包」 (強化公部門職場安全 6 大罰則部分)及前開保障法修正條 文各 1 份。


《最新消息》114 年度公務員兼職查核資料已上傳至公務員兼職查核平

主旨:銓敘部函以, 114 年度公務員兼職查核資料已上傳至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以下簡稱查核平台),請依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8 日部法一字第 1145883833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該部前於 114 年 8 月辦理 114 年度兼職查核,將公務員身分證號與商工登記及設籍課稅營業人資料進行比對,比對結果業上傳至旨揭查核平台(銓敘部業務網路作業系統/網際網路查詢服務/公務人員兼職查核作業/兼職查核結果查詢作業)項下。
三、各機關(學校)如有所屬公務員身分證號經比對重複者,請儘速辦理複查並依個案情況進行事實認定,如經查知違反規定者,均應本權責依法辦理;復以查核平台所取得之資料事涉敏感,請各機關(構)審慎使用,避免外洩,以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四、又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修正公布後,按該法意旨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再適用服務法第 14 條及第 15 條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事項之相關規範,而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訂規定予以規範。惟依本府 112 年 2 月 9 日府教幼字第 1120025294 號函規定以,本縣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於本府訂定之規定發布前,比照服務法第 14 條(經營商業)及第 15 條(兼職)規定辦理。
五、另為避免公務員於查核期間違法經營商業,爰請各機關(學)要求現職人員及新進人員填具「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113 年 9 月新修正版〉」(已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項下)。


《最新消息》114 年 9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 114 年 10 月 9 日會同發布,第 3 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 114 年 10 月 10 日施行,其餘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主旨:銓敘部函以, 114 年 9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 114 年 10 月 9 日會同發布,第 3 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 114 年 10 月 10 日施行,其餘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9 日部法二字第 1145884567 號函辦理(前以該部 114 年 9 月 25 日部法二字第 1145877790 號函及本府 114 年 9 月 30 日府人考字第 1140262128 號函諒達)。
二、檢送原函及考試院、行政院前開 114 年 10 月 9 日令影本 1 份,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 ://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法規司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


《最新消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受理機制,有關該辦法第 2 條第 4 款、第 5 款規定之執行案

主旨: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受理機制,有關該辦法第 2 條第 4 款、第 5 款規定之執行案,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6003455 號函辦理。
二、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
三、查解聘辦法第 2 條第 4 款及第 5 款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涉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款、第 16 條第 1 項情形者,應依解聘辦法第 3 章相關規定調查;疑似涉及教師法第 18 條第 1 項,視所涉情形依前開規定調查。
四、次查解聘辦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涉及第 2 條第 4 款、第 5 款情形,應即先行保全或初步調查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調查進行;並得依法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作必要之說明。
五、復查解聘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檢舉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受理:「一、非屬第二條規定之事項。二、無具體之內容。三、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五、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
六、綜上,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校園事件,若明顯非屬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款、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第 1 項情形者,尚非解聘辦法適用範圍,自無須依解聘辦法解聘程序處理。如疑似涉及上開情形,應先依解聘辦法第 8 條規定初步調查並了解事件始末;再依解聘辦法第 9 條規定,由學校判斷有無應不予受理情形,如情節明顯未達應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學校應不予受理;若學校受理檢舉事件後,再於受理後 7 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並依解聘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審酌違法情節決議調查事實之方法。
七、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校園事件受理流程圖」1 份。


《最新消息》修正教師請假規則

主旨: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於 114 年 10 月 8 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144203364A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44203364D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請自行下載運用。
三、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 1 份。


《最新消息》人發所於 10 月 23 日舉辦「公務形象塑造與職場美學穿搭」課程

主旨:本所訂於本(114)年 10 月 23 日舉辦「公務形象塑造與職場美學穿搭」課程,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研習目的:本研習以提升公教人員形象素養為目標,使學員能於日常職務與公共服務中展現良好儀態與衣著禮儀,培養自信與專業,進而促進機關整體形象之提升。
二、旨揭研習相關事宜摘述如下:
(一)日期及時間: 114 年 10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40 分,請參訓人員於 1 時 20 分前,完成報到手續。
(二)上課地點:嘉義縣人力發展所 101 教室。
(三)授課講師:黃燁(Frenchic 衣療師學院創辦人)。
三、研習對象:請「薦送名額分配表」所列機關(單位),薦派足額人員參訓,另開放公教人員及民眾自由報名。
四、報名方式:
(一)請各機關(單位)人事人員或研習業務承辦人員至本所網站「薦送機關後端管理系統」辦理。
(二)自由報名:請至本所網站「班期報名」進行報名。
(三)如自由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採電腦隨機抽籤方式。
五、報名期限:即日起至 10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本所得視報名狀況調整報名截止期限。
六、錄取名單:除公告於本所網站「班期報名」項下外,並寄發錄取通知至學員信箱。
七、研習時數核發: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規定,核發全程參加之公教人員 4 小時研習時數。
(二)簽到(退)紀錄不完整者及請假或缺席超過總研習 1/3(含)者,不核予終身學習時數。
八、參加研習學員請核予公假登記。
九、為響應環保,請參加學員自備環保杯。
十、本活動如有未盡事宜或變更,本所得隨時補充或修正,並於本所網站公布。
十一、檢附「研習簡章」、「薦送名額分配表」及「講師簡介及課程大綱」各 1 份。


《最新消息》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經行政院於 114 年 10 月 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212791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10 月 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212793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於 114 年 11 月 4 日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30 分辦理本縣「公教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繳納作業平台線上宣導講習會」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於 114 年 11 月 4 日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30 分辦理本縣「公教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繳納作業平台線上宣導講習會」,請各機關學校人事及相關人員踴躍參加,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114 年 10 月 8 日台管儲一字第 114206186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請各機關學校各單位主管及辦理人事業務人員於 114 年 10 月 15 日前協助填寫「114 年度樂齡學習中南區輔導團計畫子計畫七:好樣( Young )樂齡退休準備課程實施可行性之調查」問卷

主旨:請各機關學校各單位主管及辦理人事業務人員於 114 年 10 月 15 日前協助填寫「114 年度樂齡學習中南區輔導團計畫子計畫七:好樣( Young )樂齡退休準備課程實施可行性之調查」問卷(網址: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dtUbN1-ChMO2reCh0r9XUYBnnqW_sebbJA0xbBegX_aywWfQ/viewform?usp=header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中正大學 114 年 10 月 3 日中正成教字第 1142600575 號函辦理。
二、旨揭問卷係教育部委託國立中正大學成人及繼續教育學系胡夢鯨教授與李雅慧教授執行「好樣( Young )樂齡退休準備課程實施可行性之調查」之問卷。此問卷後續分析結果,將作為推動退休準備之依據。


《最新消息》一百十四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主旨:行政院訂定「一百十四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自 114 年 10 月 2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14 年 10 月 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4400177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暨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 114 年年終工作獎金於 115 年 2 月 6 日一次發給。


《最新消息》行政院核定本府農業處專員林宛嬋等 36 人為 114 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主旨:行政院核定本府農業處專員林宛嬋等 36 人為 114 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如附名冊),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 114 年 10 月 7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3027294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9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 號函辦理。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及違規赴港澳,依旨揭建議懲處原則辦理,請利用集會、研習等多元方式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三、重申為落實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意旨,並避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應以行政懲處為主,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有依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者,得移付懲戒並依該法第 5 條第 3 項先行停止其職務。
四、檢附行政院函影本、「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各 1 份。


《最新消息》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修正,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事前或事後通報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比照上開注意事項辦理,請加強宣導並依通報流程確實辦理

主旨: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修正,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事前或事後通報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比照上開注意事項辦理,請加強宣導並依通報流程確實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9 月 18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7028 號函及行政院 114 年 9 日 10 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赴香港或澳門地區相關事項分述如下:
(一)適用對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人員、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處理權責單位:民選人員由本府民政處辦理;教師(含校長)由本府教育處辦理;其餘人員由本府人事處辦理。
(三)赴香港或澳門地區通報期限及程序:
1、因公務(非因公務)事由:
(1)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應於出境前 7 個工作天前填具「因公務或非公務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報本府簽准後,始得出境。
(2)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公務員:應於出境日 5 日前填具「因公務或非公務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向服務機關通報核准後,始得出境。
2、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
(1)所稱特定身分人員係指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及海峽兩岸關係協駐港澳人員。
(2)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
甲、應於出境日 15 日前填具「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併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特定身分人員並經本府簽奉核准後,通報大陸委員會,始得出境。
乙、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 1 週內,主動填具上開通報表,並經本府簽奉核准後,通報大陸委員會。
(3)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公務員:
甲、應於出境日 15 日前填具「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併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特定身分人員並經服務機關核准後,通報大陸委員會並副知本府人事處及政風處留存。
乙、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 1 週內,主動填具上開通報表,並經服務機關核准後,通報大陸委員會並副知本府人事處及政風處。
(4)另應至大陸委員會建置之「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
(5)不分平、假日赴港澳,行程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赴港澳。
三、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請加強宣導本次赴港澳注意事項修正重點,並請配合調整差勤管理系統相關頁面並增列警示文字。
四、檢附第一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影本及「大陸委員會提供之赴香港、澳門警示文字」、「因公務或非公務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及「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及港澳流程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各機關列入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現缺職務,經分配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已屆限齡退休年齡, 其原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約聘僱之人員,得續聘僱代理至該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之日

主旨:銓敘部函以,各機關列入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現缺職務,經分配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已屆限齡退休年齡, 其原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約聘僱之人員,得續聘僱代理至該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之日止,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7 日部銓三字第 1145883199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115 年中高階人員培訓預定辦理班別需求調查表」

主旨: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115 年中高階人員培訓預定辦理班別需求調查表」1 份,請於本(114)年 10 月 17 日(星期五)前,完成需求調查填報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114 年 10 月 2 日人發培字第 1140100255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1 份。
二、該學院明( 115 )年中高階人員培訓班別規劃辦理 7 種實體班別及 3 種遠距班別,請各機關單位於填報參訓需求前,詳閱旨揭需求調查表之各班別所列「參加對象」資格條件。
三、參訓需求查填作業說明如次:
(一)本府各處:請依式填列旨揭需求調查表後,於旨揭期限前逕送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彙辦(無則免復)。
(二)府外機關:請於旨揭期限前至該學院「訓練需求及學習服務系統」( https://service.hrd.gov.tw )/「訓練承辦人」專區完成各班別之需求填報作業,並請利用該學院需求名冊填報方式,以留存填報需求人員資料,俾利後續依該名冊進行派訓作業。
四、如針對各班別有相關疑義,請逕洽該學院白逸萱小姐或沈家甄小姐,聯絡電話:( 049 ) 2332131 分機 7216 或 7212 ,電子郵件: yhsuan@hrd.gov.tw 或 phoebe200@hrd.gov.tw 。


《最新消息》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主旨:檢送考試院 114 年 9 月 25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2 日部法三字第 1145880153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擬任用他機關人員時,原服務機關應於收受指名商調函(以下簡稱商調函)次日起 1 個月內回復,除擬調人員自願放棄過調、限制轉調期間,或細則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任職未滿 6 個月且無第 2 項不得拒絕商調之情形者,原服務機關應依實際情形函知商調機關外,其餘均應函復過調日期,且該過調日期即為擬調人員至商調機關之報到日,並由其派免權責機關據以核發派令。
(二)至原服務機關未於收受商調函次日起 1 個月內回復,以原服務機關收受商調函之次日起 2 個月之期滿日為過調日期,商調機關予以核發派令前,宜先行向原服務機關確認。
(三)過調日期不得逾原服務機關收受商調函之次日起 3 個月,如有細則第 21 條第 3 項各款所定情形,過調日期最多得延長 3 個月。
(四)細則修正生效日( 114 年 9 月 27 日)起,各機關始收受他機關商調函者,均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至細則修正生效日前,已收受商調函而尚未回復者,亦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即應於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 1 個月( 114 年 10 月 27 日)內,依修正後之規定回復,且回復之過調日期原則至遲不得逾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 3 個月( 114 年 12 月 27 日);如未於上開 1 個月內回復者,即以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 2 個月之期滿日( 114 年 11 月 27 日)為過調日期,並由商調機關向原服務機關確認後核發派令。


《最新消息》安全及衛生防護與職場霸凌調查領域學者專家建議名單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彙整「安全及衛生防護與職場霸凌調查領域學者專家建議名單」,業公告於該會官網,請查照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9 月 30 日公保字第 1141060253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為協助各機關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召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諮詢會」、「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及職場霸凌調查小組,該會彙整具專業知能之學者專家建議名單供各機關洽聘參考。
三、旨揭名單置於該會官網「保障業務」∕「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專區」∕「專家學者建議名單」。(https://www.csptc.gov.tw/News.aspx?n=4513&sms=12495)


《最新消息》訂定「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並自 114 年 9 月 30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9 月 30 日公保字第 1141060248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各機關應自 115 年起,依旨揭要點第 5 點第 3 項所定抽選原則,實施首次定期抽查。
三、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之機關(構),僅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相關規定前,就保障法第 3 條及第 102 條所定適(準)用對象之職場霸凌申訴及處理案件,適用旨揭要點所定檢舉案件專案抽查及限期改善複查等規定,並仍應落實執行各項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四、檢送「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及逐點說明各 1 份。另該會 114 年 7 月 9 日公保字第 114106015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最新消息》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第 11410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主旨: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第 11410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
一、嘉義縣政府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自 100 年 5 月創刊以來,至今已發行 82 期。由於內容包羅萬象,規劃有【溫馨關懷網】、【活動訊息網】、【訊息預告網】、【法規看過來】、【人員在這裡】、【EAP 宣導網】等專欄,頗受同仁好評。
二、歷年電子報檔案業已上傳於 C.C.S.人事服務平台左邊頁面之「即時飛來訊」項下之「GO-GO-GO 電子報」介面,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最新消息》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推廣教育「易經羅盤研究班」報名資訊

主旨:檢送本校推廣教育「易經羅盤研究班」(第 7 期)報名表,請鼓勵貴屬員工參加研習,結業可登錄終身學習時數 24 小時,請查照。
說明:    
一、上課時間: 115 年 3 月 21 日(星期六)起,每週六 9~12 時,連續 8 週,共 24 小時。
二、上課地點:本校推廣教育中心。(校門噴水池西側,資訊中心 2 樓, AC202 室)
三、報名日期:即日起受理報名,每班 30 人,先報名者,優先錄取,額滿截止。
四、報名表及講師簡介(如附件),請轉發全體員工參閱,詳情請參閱【易經羅盤研究班】https://pse.is/86q9x6
五、參考教材:請搜尋《羅盤易理傳習》電子書。


《最新消息》人發所於 10 月 28 日舉辦「防衛性民主」課程

主旨:本所訂於本(114)年 10 月 28 日舉辦「防衛性民主」課程,歡迎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研習目的:民主需要保護與防衛,歷史經驗顯示,民主發展常因內外挑戰而走向崩解,甚至為威權統治鋪路。在後民主、新政治 2.0 的當下,反民主、反政治現象接連不斷,全球有近一半的人生活在威權體制中,防衛性民主不僅關乎世界各國,更值得我們共同深思與努力。
二、旨揭研習相關事宜摘述如下:
(一)時間: 114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下午 12 時 10 分,請參訓人員於上午 9 時 00 分前完成報到手續( 08 : 50~09 : 00 班務說明)。
(二)地點:嘉義縣人力發展所 2 樓大禮堂。
(三)授課講師: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三、研習對象:公教人員及民眾,約計 300 名。
四、報名方式(請擇一方式,勿重複報名,凡報名者全額錄取):
(一)薦送報名:請本縣機關(單位)人事人員或業務承辦人員依「薦送名額分配表」所列名額至本所網站「薦送機關後端管理系統」辦理。
(二)自由報名:請至本所網站「學員服務–班期報名」項下報名或以 google 表單(https://reurl.cc/9n9Y9X)報名。
五、報名期限:即日起至 114 年 10 月 21 日止,惟本所得視報名狀況調整報名截止期限。
六、錄取名單:除公告於本所網站「學員服務–班期報名」項下外,並寄發錄取通知至學員信箱。
七、研習時數: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規定,核發全程參加之公教人員 4 小時學習時數。
(二)簽到(退)紀錄不完整、請假或缺席超過總研習時數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不核予終身學習時數。
八、本次活動中午備有餐盒,為響應環保,請參加學員自備環保杯及餐具。
九、參加研習學員請機關(單位)准予公假登記。
十、本活動如有未盡事宜或變更,本所得隨時補充或修正,並於本所網站公布,敬請隨時上網查看。
十一、檢送「研習簡章」、「講師簡介」及「薦送名額分配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於 114 年 11 月 26 日下午辦理「公教個人專戶制自主投資線上宣導講習會(第 5 場)」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於 114 年 11 月 26 日下午辦理「公教個人專戶制自主投資線上宣導講習會(第 5 場)」,請轉知相關同仁踴躍參加,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114 年 10 月 2 日台管儲二字第 114206115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本縣所轄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工涉及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行為案件調查表

主旨:有關 114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本縣所轄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工涉及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行為案件調查表」一案,請依說明於 114 年 10 月 9 日(星期四)前完成填報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2 日臺教人(一)字第 1144203438A 號書函辦理。
二、為瞭解本縣各級學校(含幼兒園、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 )教職員工涉及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行為之 114 年第 2 季案件數量,請貴校(園)於旨揭期限前,填寫完成 調查之 Google 表單,網址如下: https://forms.gle/zLvNoR1hDTzBT3m16


《最新消息》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206 號函辦理。
二、查 106 年 5 月 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 2 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三、教育部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四、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二情形,得於 3 個月內申請依教育部函釋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學校轉知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五、另教育部 86 年 10 月 24 日台( 86 )人(一)字第 86106342 號函及教育部歷年函釋與該函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六、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


《最新消息》「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56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

主旨:「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56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
說明:
一、電子報內容係彙整每月在「最新消息」介面所公布嘉義縣政府轉知的公文及法令與相關人事訊息,每月初即迅速將上個月轉知的公文及法令編輯成電子報,並及時將新知 E-mail 傳送機關學校同仁參閱,感受人事人員超感動的貼心服務,進而達到溝通無障礙及提高行政效率與縮減蒐集公文及法令時間之目的。
二、 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業已上傳於 C.C.S.人事服務平台左邊頁面之「即時飛來訊」項下之「新知雷達讚」介面,歡迎下載參閱運用。另外點選電子報內《最新消息》旁之主旨時(呈現綠色字樣),立刻迅速連結說明及附加檔案。
三、「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56 期網址:

https://ccs.cyc.edu.tw/modules/tadnews/newspaper.php?op=preview&npsn=229


《最新消息》大陸委員會函送 114 年 7 月 28 日召開「研商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會議紀錄及「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一案

主旨: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函送 114 年 7 月 28 日召開「研商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會議紀錄及「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一案,請各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19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85902A 號函及陸委會 114 年 8 月 12 日陸法字第 1140400971 號函辦理。
二、依前開陸委會函涉及教育人員部分,摘述如下:
(一)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訂於 115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正式施行前請各機關就業管用人依據(法規、契約等)有需檢討修正處,儘速完成,俾利辦理相關查核作業,後續由陸委會提供相關宣導資料提供各用人機關(學校)使用。
(二)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機制:
1、常態化、制度化查核對象及不配合查核處置建議如旨揭查核人員範圍表,其中教育類別包括各級公立學校校長等 21 類「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自行遴用之職員(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且未辦理銓敘審定之編制內舊制職員)。
2、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機制施行後,以每半年為期,分別於各該年度之 5 月 31 日以前、 11 月 30 日以前,作為實施督考期程,並回歸各主管機關自行負責。
(三)各該用人機關(學校)應持續關注專案查核階段未具結人員,並造冊列管(教育人員部分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公立學校自行遴用之職員),同時應於 115 年 1 月 1 日前將改善情形函報各主管機關(例如各直轄市立、縣市立公立學校函報地方政府,其他公立學校函報所屬中央主管機關),並請各主管機關研提具體措施,督考各用人機關(學校)儘速完成查核;上開報送之列管情形,請各用人機關(學校)於 115 年 1 月 1 日起,融入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辦理。各用人機關(學校)政風單位於上開人員未完成查核前,應提出強化相關風險管控之具體作為,隨時追蹤管考,並由廉政署統籌督導。
三、有關依教育部主管法令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部分,請依函附「教育部主管法令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作業說明」辦理,如有疑義,請按人員類別洽詢相關聯絡窗口瞭解。
四、檢附教育部、陸委員公文、「教育部主管法令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作業說明」及「教育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施行後之教育部聯絡窗口」各 1 份。


《最新消息》為因應審查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敘薪事宜,本府已建立疑義諮詢窗口,請本府所屬學校專任人事人員積極協助輔導區兼任人事人員,如對年資採計有疑義,請電洽各區敘薪承辦人或專責種籽教師輔導員諮詢。

主旨:為因應審查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敘薪事宜,本府已建立疑義諮詢窗口,請本府所屬學校專任人事人員積極協助輔導區兼任人事人員,如對年資採計有疑義,請電洽各區敘薪承辦人或專責種籽教師輔導員諮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9 月 25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6003439 號辦理
二、檢送「嘉義縣政府人事處敘薪疑義諮詢窗口」及「114 年 9 月人事人員專業輔導分配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代理教師常見職前年資採計提敘原則及常見案例釋疑

主旨:檢送代理教師常見職前年資採計提敘原則及常見案例釋疑 1 份,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9 月 26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600350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最新消息》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如符合該令釋情形者得辦理改敘

主旨:有關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如符合該令釋情形者得辦理改敘,轉請查照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說明: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09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人事人員交流意願調查平臺」增修功能自 114 年 9 月 23 日起上線

主旨:「人事人員交流意願調查平臺」增修功能自 114 年 9 月 23 日起上線,請人事同仁多加利用,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9 月 23 日總處綜字第 1141001845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為促請各機關落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各項規定,檢送各機關應辦理事項自我檢核表,請查填後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前回復。

主旨:為促請各機關落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各項規定,檢送各機關應辦理事項自我檢核表,請查填後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前回復(免備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9 月 23 日公保字第 1141060240 號函辦理;檢送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請各機關(單位)於 114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五)前依式填列案內檢核表,並以電子郵件回復本府承辦人( s8512@mail.cyhg.gov.tw)。


《最新消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前瞻講堂」第 45 期

主旨:檢送本學院(南投院區)「前瞻講堂」第 45 期場次表 1 份(如附件 1 ),請轉達貴屬同仁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講堂訂於 114 年 11 月 7 日(星期五)上午 10:10-12:00 辦理,邀請陳樹村博士主講「築起人生數代之護城河--跨世代的資產保值與傳承」,參加人員請於同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線上報名手續,限額 150 名,額滿為止。
二、線上報名請至本學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hrd.gov.tw )首頁,點選「學員」/「訓練需求及學習服務」/「學員(公務人員)」,以帳號密碼或自然人憑證登入,點選左方「學員個人報名」,找到「前瞻講堂」,點選「我要報名」,確認個人資料及葷素食等選項後,點選「儲存」,「前瞻講堂」右側欄位出現「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彙整中」,表示已完成報名(詳如附件 2-線上報名流程)。
三、完成報名人員請核予公假登記,並請於演講活動當天上午 9:30 至 10:00 到本學院南投院區(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 1 號)文教大樓國際會議廳報到,完成線上報名且全程參與人員給予 2 小時之學習時數認證,演講結束請至學員餐廳用餐(桌餐,用餐時間 12:00 至 12:40)。


《最新消息》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 115 年森林護管員甄試

主旨:本分署 115 年森林護管員甄試現正受理報名,檢送甄試簡章 1 份,惠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錄取名額:本次招考名額 8 名(含原住民族保障名額 1 名)。
二、甄試資格(詳見甄試簡章):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證書者。
(二)具原住民族身分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證書者。
2、國民中等學校畢業且最近 5 年,具有累計 1 年以上園藝、木業、採種、苗圃、水土保持工程或防火巡邏隊等實務工作經驗,並檢附敘明詳細工作內容之證書或足資證明上列實務工作之相關佐證資料。
(三)工作內容:森林資源管理、森林保護、林地管理、租地及植樹造林、撫育更新、步道巡護、棲地及野生動植物管理、國土生態保育、治山防災、林道維護、工程測繪與監工、林業設施維護、森林資源調查及其他森林護管法規規定之相關工作,並以各年度森林護管員僱用計畫表所訂工作項目為準。
(四)報名日期:自 114 年 9 月 30 日起至 10 月 30 日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甄試簡章暨報名表:請逕至本分署網站( https://chiayi.forest.gov.tw )最新消息及公告項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最新消息》為積極照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身心健康,推動自主健康管理,自 115 年度起,各機關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納入健康檢查補助對象

主旨:為積極照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身心健康,推動自主健康管理,自 115 年度起,各機關聘僱人員(含臨時約聘僱)及約用人員納入健康檢查補助對象,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人員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 1 年且於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當日年滿 40 歲者,予以每 2 年 1 次健康檢查補助,每次最高新臺幣(以下同) 4,500 元,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當年度預算額度內調整支應;至依中央補助計畫進用之聘僱人員,其計畫內容列有健康檢查補助項目者,應優先由中央補助經費支應。
二、另經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核備之高風險職務公務人員, 40 歲以上者,每年補助 1 次;未滿 40 歲者,每 2 年補助 1 次,最高均以 4,500 元為限。
三、檢送「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含逐點說明) 1 份,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關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含臨時約聘僱)健康檢查之補助,請依上開補助原則辦理;至各級學校教育人員及各機關技工、工友與約用人員健康檢查補助部分,請依本府教育處及行政處規定辦理。


《最新消息》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會同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9 月 25 日部法二字第 1145877790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依旨揭請假規則第 19 條規定,該規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是本案之施行日期俟考試院與行政院會同發布後,另案轉知。
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業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 ://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法規司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最新消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因應樺加沙颱風外圍環流帶來豪大雨,造成花東地區重大災情,請各機關(構)、學校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因應樺加沙颱風外圍環流帶來豪大雨,造成花東地區重大災情,請各機關(構)、學校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9 月 25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720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參與「0923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救助事項工作人員加班費支給事宜,請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本權責從優、從速、從簡辦理

主旨:參與「0923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救助(含現場救災、救援以及後續復原、復建等)事項工作人員加班費支給事宜,請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本權責從優、從速、從簡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9 月 26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186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本案相關作業併請依「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加班費管制要點」第 5 點規定辦理。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問答集」

主旨: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問答集」1 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9 月 24 日公保字第 1141060247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最新消息》為加速人員遴補程序以應業務需要,各機關職務業已確定即將出缺者得預為辦理甄審(選)作業事宜

主旨:銓敘部函以,為加速人員遴補程序以應業務需要,各機關職務業已確定即將出缺者得預為辦理甄審(選)作業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9 月 25 日部銓一字第 1145880373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為加速各機關人員遴補程序,如職務業已確定即將出缺(例如:該職務人員已經銓敘部核定退休、原服務機關就指名商調案已回復過調日期後),得預為辦理甄審(選),俾利業務推展及人力銜接。惟仍應避免影響參加陞遷人員之權益及職務嗣後因情勢變更,致無法遞補人員之情形發生。
三、另預辦甄審(選)之職缺公告時,宜載明為預估缺(出缺日期)等相關資訊,以符公開原則。


《最新消息》人發所於 10 月 15 日舉辦創新講座「科學園區發展與城鄉轉型新契機」

主旨:為本所訂於本(114)年 10 月 15 日舉辦創新講座「科學園區發展與城鄉轉型新契機」,歡迎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 114 年 8 月 19 日本府第 303 次主管會報縣長指示事項辦理。
二、研習目的:以「科學園區發展與城鄉轉型新契機」為主題,引導學員借鑑國內外實務經驗,啟發嘉義縣政策研擬方向,深化對科學園區在智慧永續及功能混合挑戰中之角色理解,並思考如何轉化為實踐藍圖,促進城鄉共榮與均衡發展。
三、研習時間: 10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20 分至 4 時(報到時間:下午 1 時 50 分至 2 時 20 分)。
四、研習地點:本所 2 樓大禮堂。
五、主講人:胡太山(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劃學系特聘教授兼任系主任)。
六、研習對象:約計 300 名。
(一)公教人員及民眾。
(二)「薦送名額分配表」所列薦送對象:
1、嘉義縣政府及所屬一、二級機關:科長以上層級主管(含技正、專員、督學、主任、隊長、課長、組長等),請單位自行核派。
2、學校:校長或主任層級。
七、報名方式:凡報名者全額錄取。
(一)薦送報名:請本縣機關(單位)之業務承辦人員,依「薦送名額分配表」至本所管理系統報名,並請薦派足額人員參訓,網址為 https://reurl.cc/Q548y2
(二)自由報名請擇一方式,勿重複報名:
1、請至本所網站「學員服務–班期報名」項下報名 ,網址為 https://reurl.cc/L5Vnb4
2、 Google 表單限填 1 人,如為 2 人以上,請分次填寫,網址為 https://reurl.cc/6qMgE5
八、報名期限:即日起至 10 月 8 日止,惟本所得視報名狀況調整報名截止期限。
九、錄取名單:報名截止後 1 日內公告於本所網站,另寄發上課通知至錄取學員之信箱。
十、報到方式: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請使用手機掃描 QR Code 完成簽到(退)。
十一、研習時數:課程結束後 30 日內核發全程參加之公教人員 2 小時學習時數。
十二、參加研習學員請機關(單位)准予公假登記。
十三、檢送「薦送名額分配表」、「講師簡介及主題大綱」及「研習簡章」各 1 份。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專業類科集中實務訓練

主旨:有關本( 11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高普考試)錄取人員專業類科集中實務訓練,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本年 9 月 23 日公訓字第 1142160314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 114 年高普考試已於本年 9 月 17 日榜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定於本年 10 月 21 日公告分配結果,屆時正額現缺人員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已協調 28 個專業主管機關接受委託,規劃辦理 68 個類科集中實務訓練。為提升集中實務訓練之辦理成效,爰請各實務訓練機關(學校)對於受訓人員參加旨揭訓練時配合給予公假登記且不得拒絕指派受訓人員參訓,並視實需支應相關經費。另各機關(學校)爾後提列高普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時,亦請配合寬列集中實務訓練相關預算以為因應。


《最新消息》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115 學年度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所博士班、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說明

主旨:檢送本校 115 學年度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所博士班、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說明,請惠予公告周知並轉知所屬同仁踴躍報考,請查照。
說明: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14 年 10 月 16 日(四)下午 23 時 59 分止(一律網路報名)。
二、評分項目:資料審查 50%、面試 50%(免筆試)。
三、招生名額:碩士班 4 名、博士班 5 名。
四、面試日期: 114 年 11 月 15 日(六)。
五、本校招生系統:
(一)碩士班: https://examweb.yuntech.edu.tw/WebExams/Exam_S/
(二)博士班: https://examweb.yuntech.edu.tw/WebExams/Exam_P/
六、服務專線:(05)534-2601 轉 3031(林小姐)


《最新消息》檢送「本部民國 85 年 7 月 20 日 85 台中法二字第 1332483 號函」各機關建議意見調查表

主旨:銓敘部函以,檢送「本部民國 85 年 7 月 20 日 85 台中法二字第 1332483 號函」各機關建議意見調查表 1 份,請依式填表並於 114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二)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方式回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9 月 23 日部法一字第 1145879447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 85 年 1 月 15 日總統令公布增訂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之 1(現為第 16 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以下稱旋轉門條款),考量社會環境情勢日益變遷,政府各項業務越趨多元,旨揭函釋內容或因相關法令業陸續修正,致原認定標準恐有未切合現行相關業務與營利事業間可能產生之關聯(例如:投資或轉投資營利事業、依法定職掌對營利事業具監督或管理權責),宜適時檢視以符實際。
三、請各機關協助依式填列旨揭調查表,並依限將電子檔回傳本府承辦人電子信箱( s8512@mail.cyhg.gov.tw ),俾利彙送銓敘部研議參考。(無意見者,則免回覆)。


《最新消息》調整「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差勤資料彙整平臺」資料報送介接傳輸格式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配合「公務人員服勤實施辦法」修訂、機關差勤作業變更及各項人事政策擬議所需,調整「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差勤資料彙整平臺」(以下簡稱差勤平臺)資料報送介接傳輸格式,請查照並依說明段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9 月 16 日總處資字第 1145000240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一份。
二、該總處自 110 年起建置差勤平臺,以蒐集行政院暨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學校(不含事業機構)之差勤資料作為政策參據。各機關差勤系統應配合差勤平臺之介接規格定時產製差勤資料,並至遲於每月 20 日前將前一月份之差勤資料報送至差勤平臺,合先敘明。
三、為應旨揭需求以利各項人事政策推動,需同步調整差勤平臺資料報送介接規格(詳如附件),調整欄位摘要說明如下:
(一)調整原加班資料區塊:新增加班費評價、每小時加班費金額及公務人員服勤實施辦法第 4 條所訂之例外加班類型等。
(二)新增未休假資料區塊:新增之資料區塊包含當年度核給人員之休假時數、人員過往年度保留之休假時數、當年度已休假總時數、當年度請領之休假及未休假補助時數及金額等。此資料原則為每人每年 1 筆,在職人員於結算前開資料後次月 20 日前報送;離退人員於離退結算後次月 20 日前報送。
四、各機關依所使用差勤系統不同分別作法如下:
(一)使用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WebITR)之機關:該總處將於 115 年第 1 季前配合新版介接規格修正 WebITR ,屆時請使用 WebITR 之機關配合版更時程儘速版更。
(二)使用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差勤子系統之機關:該總處將於 115 年第 1 季完成程式調整,機關請注意 WebHR 差勤子系統調整之公告。
(三)自行開發差勤系統之機關:請依附件自動報送或手動報送之介接規格調整報送之差勤資料檔案(JSON 格式)內容後報送。
五、本次介接規格文件調整將同步公告於差勤平臺。未來介接規格若有小幅度變更(如新增假別),將於差勤平臺公告,不再另行函知各機關。
六、本介接規格將於 115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原介接規格仍適用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 116 年 1 月 1 日起,差勤平臺將僅接受以新版介接規格報送之資料。


《最新消息》檢送「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範本)」

主旨:檢送「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範本)」各 1 份,請各機關參照修訂內部相關規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9 月 3 日公保字第 1141060203 號函辦理,併檢送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保訓會因應 114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增訂有關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專節(第 31 條至第 39 條規定),為精進各機關提升職場霸凌防治意識及處理作為,並供各機關依該辦法第 39 條訂定相關規定時參循,爰訂定旨揭處理原則及要點(範本),以資依循。
三、各機關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檢視內部規範:
1、尚未訂定「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者,得參酌旨揭範本訂定之。
2、已訂定相關規範者,請檢視是否與旨揭原則及範本相符,並據以修訂。
(二)新舊法過渡案件處理原則:
1、尚未開始調查:應依修正後規定立即組成防護委員會,並由其組成調查小組。
2、調查進行中(尚未完成事實證據調查):依「程序從新」原則,應立即組成符合安衛辦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之調查小組;機關得視已調查進度,以既有調查小組為基礎補足必要人數續行調查,毋須踐行先組成防護委員會再組成調查小組之程序。既有訪談紀錄是否採用,由機關自行決定;惟調查完成後,仍應依修正後規定由防護委員會作成成立與否之決定。
3、調查已完成(已結束訪談及事證蒐集):原調查小組調查效力不受影響,毋須重組,惟仍應依修正後規定由防護委員會作成成立與否之決定。


《最新消息》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主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業經銓敘部、考選部於 114 年 9 月 22 日會銜修正發布,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9 月 22 日部特二字第 11458761362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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