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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6-09-17 | 點閱數: 2331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曾任年資採計提敘俸級相關事宜,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5 年 8 月 28 日部銓二字第 115620000487 號函辦理。
二、為鬆綁公務人員提敘制度,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認定辦法)第 3 條、第 5 條及第 8 條規定,放寬公務人員曾任政府機關(構 )、公立學校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年資,以及曾任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聘約進用之代理教師年資等,得採計提敘俸級,並適度放寬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
三、依前開規定,除具備前述年資外,並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曾任年資與現任職務之職等相當。
(二)曾任工作與現任職務之工作性質相近(認定範圍已適度放寬,請參照提敘認定辦法第 5 條)。
(三)曾任期間服務成績優良。
(四)該段年資未曾採計提敘年資。
(五)其他應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及提敘認定辦法所定之相關要件。
四、年資採計提敘之上限,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第 3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最多採計提敘至現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另契約進用人員年資之採計,應依提敘認定辦法第 7 條規定,按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
五、為利後續審認及提敘作業,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本府各處:
1、請清查所屬現職公務人員是否具有本次修正後得採計提敘之年資,並填具「嘉義縣政府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列管名冊」,於本年 10 月 8 日(星期四) 前以處為單位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2、具有符合得採計提敘年資者,請另填妥「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本年 10 月 20 日(星期二)前送本府人事處辦理後續審認事宜。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1、設有專任人事人員(含代理)者:請由專任人事人員依 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個案審認。
2、未設專任人事人員者:請檢具「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 採計提敘俸級認定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年 10 月 20 日(星期二)前送本府人事處辦理審認。
六、本案相關疑義,請依業務權責逕洽各承辦人:
(一)本府各處:本府人事處組織任免科專員侯玟卉,分機 8363 。
(二)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本府人事處組織任免科科員黃俐寧,分機 8400 。
(三)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本府人事處組織任免科科員曾靖媛, 分機 8364 。
(四)本府服務證明申請事宜:
1、臨時約聘(僱)人員: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辦事員潘佩 真,分機 8853 。
2、約用人員:本府行政處庶務科科員黃于軒,分機 8260 。
七、檢附「嘉義縣政府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 申請表列管表」、「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申請表」各 1 份。

  • 嘉義縣政府函.pdf
    1) 嘉義縣政府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