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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6-06-15 | 點閱數: 2695

主旨:銓敘部依法製發公務人員退休(職)所得重行審定之書面處分(以下簡稱重審處分),請各發放機關協助轉發及辦理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5 年 6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5596800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 1 份。
二、銓敘部已依法完成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重審作業,茲為避免各發放機關後續作業方式及期程不一,爰請各發放機關務必依下列期程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一)重審名冊下載:
1、請各發放機關於 115 年 6 月 9 日起至同年月 17 日止,至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https://iocs.mocs.gov.tw )之「退休所得重行審定作業」項下下載名冊核對,俾明確應轉交重審處分及附表之人員範圍,以及確認維持按原金額支領之人員,以利後續正確辦理發放作業。
2、考量重審作業期程,本次重審作業範圍為 115 年 3 月 27 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同年 3 月 28 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將另案儘速辦理重審事宜,俟完成後再另行通知後續相關事宜。
(二)重審處分轉交及送達:
1、請各發放機關於 115 年 6 月 9 日起至同年月 17 日止,至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之「退休所得重行審定作業」項下,下載前開已審人員之重審處分(個人處分函及附表),並以彩色列印紙本轉發退休人員。
2、為免重審處分轉交退休人員之時程不一,各發放機關轉交重審處分至遲應於 115 年 6 月 20 日以前採「雙掛號方式」郵寄送出,並於同年月 30 日以前完成處分送達。
(三)退休金發放:
1、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金,自 115 年 8 月 1 日起,統一改依重審處分審定結果按月發放。
2、 114 年 12 月 28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應補發之差額,請至遲於 115 年 8 月 1 日完成補發。
(四)其他事項:
1、請各發放機關於轉發前再行確認,重審處分中,如有非屬銓敘部應審定退休之公務人員(例如:由各機關自行審定退休者),或未領有定期給與者(例如:支領一次退休金且無辦理優惠存款者)等非屬本案應辦理人員者,請不予轉交,並告知銓敘部退撫司負責該機關之各承辦人。
2、於 114 年 12 月 28 日以後亡故之退休人員,請協助將其重審處分及附表轉交遺族。
3、如係依法停止支領每月退休(職)所得之人員,該人員之每月退休(職)所得,應俟停止支領原因消減之日起,再依規定恢復發給。

  •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權利選擇書.docx
    1)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權利選擇書.docx
  • 支領重行審定月補償金選擇書.docx
    2) 支領重行審定月補償金選擇書.docx
  • 銓敘部送達證書.doc
    3) 銓敘部送達證書.doc
  • 銓敘部函.pdf
    4) 銓敘部函.pdf
  • 嘉義縣政府函.pdf
    5) 嘉義縣政府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