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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1(柏鈞主任) - 最新消息 | 2026-06-10 | 點閱數: 3111

主旨: 115 年 1 月 1 日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僱及約用人員等基層員工月薪應高於每月最低工資 1.1 倍,請查照並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5 年 5 月 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54000321 號函辦理。
二、旨揭人員依本府 114 年 3 月 26 日府人福字第 1140075728 號函規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月薪應高於每月最低工資 1.1 倍。復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相關應配合辦理事項,分述如次:
(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進用之約僱人員,以每月最低工資 1.1 倍(即新臺幣 3 萬 2,450 元)為基準,就月薪(不含地域加給基本數額範圍內折合計算之金額)不足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或晉薪而併銷。
(二)依「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之約用人員(不含部分工時人員)及勞務承攬人員,仍請依本府 114 年 3 月 26 日函辦理。
(三)退休再任人員部分,以每月續兼領最低工資及月退休金最有利當事人,爰未納入本案調整範圍。
三、本案所需經費請於各機關學校年度相關預算科目項下調整支應。但是類人員薪資以中央補助款、工程管理費等非縣預算支應者,則依各該中央計畫和工程管理費等規定辦理。
四、若有作業疑義請逕洽本府各業務主辦單位,約僱人員部分請洽本府人事處、機關約用人員部分請洽本府行政處(電話: 05-3620123 ,分機 8260)、學校約用人員部分請洽本府教育處相關單位。

  • 嘉義縣政府函.pdf
    1) 嘉義縣政府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