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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6-04-12 | 點閱數: 378

主旨:修正致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紀念品之費用上限及對象,並自 115 年 2 月 26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2 月 2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5001949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各校得發給退休教職員退休紀念品,其費用於新臺幣 1 萬元上限內,秉權責辦理,所需經費依「嘉義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賸餘款處理原則」第 5 點第 2 款及「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由各校業務計畫預算總額調整容納支應,不另編列相關經費。

  • 教育部函.pdf
    1) 教育部函.pdf
  • 嘉義縣政府函.pdf
    2) 嘉義縣政府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