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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6-03-20 | 點閱數: 96

主旨:檢送修正「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條文,請查照。
說明:依據 115 年 2 月 25 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1509305644 號函辦理;檢送原函影本 1 份。

  •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pdf
    1)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pdf
  • 行政院公報.pdf
    2) 行政院公報.pdf
  • 內政部函.pdf
    3) 內政部函.pdf
  • 嘉義縣政府函.pdf
    4) 嘉義縣政府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