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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6-03-20 | 點閱數: 353

主旨:核定 114 年考績報送銓敘部審定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97 年 5 月 16 日府人考字第 0970074921 號函規定,各機關考績案除機關首長由本府統一報送銓敘部外,餘已授權由各機關自行核定,並逕報送銓敘部審定。
二、因應「公務人員考績智慧審定系統」自 114 年 12 月 29 日啟用,各機關自即日起進行考績報送作業,如有以下情形人員,請至該員「考績作業 >年終辦理考績 >考績(評)資料維護」之附錄表說明欄位上傳以下表件(如附圖):
(一)如為退休人員、考績年度內已敘較高俸級有案者等情形,請於該員前揭路徑上傳「114 年年終考績附錄表」敘明。
(二)如有 114 年度有因公傷病請公假、因案受免職或停職處分、全年無工作事實或延長病假逾 6 個月者,請於該員前揭路徑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有符合「累計」任職達 6 個月辦理之另予考績( 成)案,請在確認得辦理另予考績(成)無誤後,於系統填寫附錄表說明該員任職情形,並勾選「確認無誤」報送。
三、並於考績案件報送銓敘部後,請至「考績作業 > 計列考績甲等比例 > 考績人數統計作業」傳送考績人數統計資料至銓敘部。
四、檢附附錄表及範例圖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