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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6-03-04 | 點閱數: 228

主旨: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職務,得否自願減少支領薪酬總額,以繼續支領(兼)月退休金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2 月 9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54200463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依各職域法令規定進用人員,於各該法令已明定其薪資標準等相關規範,旨揭疑義因涉及各該規範適用問題,仍應先就退休人員再任職務之支薪規定確認得否依當事人意願減少薪酬,再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