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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6-03-04 | 點閱數: 143

主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 115 年 2 月 23 日台內移字第 1150930559 號函辦理;檢送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odt
    1)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odt
  • 內政部函.pdf
    2) 內政部函.pdf
  • 嘉義縣政府函.pdf
    3) 嘉義縣政府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