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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6-03-04 | 點閱數: 288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 114 年 10 月 8 日修正施行後之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相關規定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5 年 2 月 11 日部管二字第 11559256422 號函及 115 年 2 月 13 日部管二字第 1155931017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各 1 份。
二、旨揭激勵辦法已刪除各主管機關應將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結果及其獲選資格撤銷、廢止情形函送該部登記備查之規定,改由主管機關本權責辦理。爰請各人事單位留意貴屬榮獲模範公務人員之資格及職務,如有異動,請即函知本府人事處,以維持本縣人事資料正確性,並兼顧當事人權益。
三、為利各機關訂定即時獎勵規定有明確及一致性處理,爰就激勵辦法第 7 條第 4 項補充規定如次:
(一)各機關得逕依激勵辦法第 5 條至第 7 條規定簽辦獎勵事宜;如有需要,亦得就相關細節性事項,另訂規定。
(二)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倘因預算編列、所屬機關奬勵規定之衡平性或其他因素考量,統一訂定獎勵規定,各機關得直接適用該獎勵規定,或於所訂獎勵規定範疇內,自訂獎勵規定。
(三)主管機關依修正前激勵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通案性獎勵規定,其獎勵之方式、額度、事由、程序等細節性事項,如未違反激勵辦法相關規定,得繼續適用。
(四)又為獎勵機關首長積極領導所屬,促進機關政策與業務之推展,提升整體績效與服務品質,激勵辦法第 5 條第 3 項明定機關首長領導有方或推動業務有具體成效,得由上級機關獎勵之,以該條第 1 項並未排除機關首長之適用,爰機關首長如符合第 5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上級機關得參照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