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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6-02-25 | 點閱數: 793

主旨:檢送「各機關函送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職場霸凌成立與否案件應檢附資料一覽表」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5 年 2 月 10 日公護字第 1159060030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之 1 、第 19 條之 2 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職場霸凌申訴受理機關應將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及調查事證,於決定作成日起 7 日內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該決定之調查程序與人員組成,有未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之規定者,保訓會得依職權要求機關重行調查。
三、為利保訓會審理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職場霸凌成立與否案件之相關作業程序與人員組成,請各機關於函送前開案件時,依旨揭一覽表檢附相關資料。

  • 各機關函送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職場霸凌成立與否案件應檢附資料一覽表.pdf
    1) 各機關函送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職場霸凌成立與否案件應檢附資料一覽表.pdf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pdf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pdf
  • 嘉義縣政府函.pdf
    3) 嘉義縣政府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