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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6-02-25 | 點閱數: 346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為落實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機制,請各機關辦理考績(成)及懲處保障事件答辯時,應依所附「考績(成)、懲處事件機關答辯檢核表」逐項檢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15 年 2 月 5 日公保字第 1151060032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第 2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第 3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第 4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及第 5 項規定:「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是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後,應先行自我重新審查復審人所不服之行政處分做成是否合法妥當,並依上開保障法第 44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辦理。
三、茲為協助各機關辦理考績(成)及懲處保障事件之答辯作業,爰訂定「考績(成)、懲處事件機關答辯檢核表」,請各機關辦理上開保障事件之復審答辯時,依該表逐項檢核並於答辯書詳述理由,併同相關證據資料檢送該會,俾利強化機關自我審查機制,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公務人員權益保障。

  • 考績(成)、懲處事件機關答辯檢核表.odt
    1) 考績(成)、懲處事件機關答辯檢核表.odt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pdf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pdf
  • 嘉義縣政府函.pdf
    3) 嘉義縣政府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