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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6-02-25 | 點閱數: 206

主旨:工程單位之政務職單位主管,如有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事實,得否發給工程獎金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1 月 30 日總處給字第 115400021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茲以政務職單位主管為機關年度預算所列員額之現職人員,倘其經審認確有實際督導工程業務之事實,且經機關績效評估會評估其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自得審酌依「工程獎金支給表」規定,按績效等第發給績效獎金。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pdf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pdf
  • 嘉義縣政府函.pdf
    2) 嘉義縣政府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