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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6-02-03 | 點閱數: 425

主旨:現職人員經核准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附則四領有兼職費者,得否同時支給加班費、其加班費計支內涵及發給機關等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1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15400012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人員如因兼任或代理之職務「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並符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加班費支給辦法)相關規定者,得支給加班費。至其加班費計支內涵,係以本職之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3 項之總和,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又加班費之發給,參照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6 年 6 月 2 日 86 局給字第 17239 號函之意旨及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8 條但書規定,由兼任或代理機關發給,但經協調,得由本職機關支給。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5 年 9 月 9 日 85 局給字第 33044 號書函及該總處歷次函釋與本案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