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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6-01-22 | 點閱數: 987

主旨:銓敘部民國 112 年 7 月 7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919391 號令釋(以下簡稱 112 年 7 月 7 日令釋)關於公務員兼職「免經備查」之補充說明,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5 年 1 月 12 日部法一字第 11458929632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關於銓敘部 112 年 7 月 7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919391 號令釋所定「免經備查」之適用情形,係在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但書規定之範圍內,就規範密度較低者,採相對寬鬆之補充規定(例如: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社會公益活動、僅從事一次性事務),惟是否符合免經備查之兼職態樣,仍宜由權責機關(構)視具體個案實情,就該名公務員本職業務性質、兼職類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加以綜合判斷,尚非公務員自行判斷,以避免公務員因認知錯誤而發生違法兼職之情事(例如:兼職行為影響本職工作或與其本職性質有妨礙)。
三、依服務法第 15 條及 112 年 7 月 7 日令釋,公務員兼職區分為「應經同意」與「報經備查」二種程序;前者屬法律行為生效要件,除法定例外情事外,於權責機關(構)未作成同意之前,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後者則以陳報機關知悉為已足,惟機關審認不符要件時仍應不予備查或通知補辦同意。倘公務員事後補正備查程序,權責機關得准予備查並請其改善,但兼職如屬違法,應命其立即停止並依同法第 23 條按情節輕重予以懲戒或懲處。
四、為落實公務員兼職管理,各機關應於所屬人員就(到)職時,確實宣導服務法規及法律責任,並得視業務特性訂定內部規範,要求所屬人員從事任何兼職前(含免經備查態樣)均應先行告知人事單位,以利審認有無利益衝突或影響本職;同時應透過集會或教育訓練,加強宣導各類兼職程序要件,並提醒縱屬免經備查之兼職,亦應由機關判斷其適法性,避免因過度兼職影響公務執行(例如雖係兼任一次性、無報酬且具社會公益之研究工作,但同時間從事多個一次性研究工作或前後連續承接研究工作),以協助公務員遵守服務法相關規範,並維護其權利與義務之衡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