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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5-11-26 | 點閱數: 132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以下簡稱通報平臺)功能調整及相關作業規定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確實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0 月 22 日總處綜字第 1141002004 號函辦理;併檢送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為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與健康,建立免於職場霸凌之公部門友善職場,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業經修正發布,前者將於 115 年 1 月 9 日施行,後者已自 114 年 7 月 1 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職場霸凌定義與提供個案判斷因素。
(二)建立公正申訴程序,提高調查小組外部成員比例。
(三)課責機關調查處理責任,迅速採取補救措施。
(四)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申訴、調查機制。
(五)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不得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
(六)明確規範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調查處理程序及時效。
三、配合前揭規定,通報平臺業已調整相關功能(詳如附件操作手冊),請督導及轉知所屬確依規定使用通報平臺及內部申訴機制辦理。
四、另本府前以 114 年 7 月 4 日府人考字第 1140176962 號函(諒達),請各機關學校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或收受通報平臺案件通知,應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接獲申訴應通知上級機關:各機關學校得於通報平臺登錄並回報受理情形及處理進度,視同完成通知上級機關程序。
(二)調查決定報送上級機關備查:各機關學校應依規定期限,將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併同「職場霸凌處理程序檢核表」,備查文密送本府人事處備查;教育人員請密送本府教育處備查。
五、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歷次通函(詳如附件一覽表)所涉職場霸凌相關事項,業於保障法、安衛辦法及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等規範中明定,併請依行政程序法等規定落實案件調查、迴避、保密及適當處置機制,確保申訴處理程序公正妥適,建立友善安全之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