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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5-10-02 | 點閱數: 1402

主旨:為積極照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身心健康,推動自主健康管理,自 115 年度起,各機關聘僱人員(含臨時約聘僱)及約用人員納入健康檢查補助對象,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人員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 1 年且於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當日年滿 40 歲者,予以每 2 年 1 次健康檢查補助,每次最高新臺幣(以下同) 4,500 元,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當年度預算額度內調整支應;至依中央補助計畫進用之聘僱人員,其計畫內容列有健康檢查補助項目者,應優先由中央補助經費支應。
二、另經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核備之高風險職務公務人員, 40 歲以上者,每年補助 1 次;未滿 40 歲者,每 2 年補助 1 次,最高均以 4,500 元為限。
三、檢送「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含逐點說明) 1 份,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關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含臨時約聘僱)健康檢查之補助,請依上開補助原則辦理;至各級學校教育人員及各機關技工、工友與約用人員健康檢查補助部分,請依本府教育處及行政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