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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5-10-02 | 點閱數: 294

主旨:銓敘部函以,檢送「本部民國 85 年 7 月 20 日 85 台中法二字第 1332483 號函」各機關建議意見調查表 1 份,請依式填表並於 114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二)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方式回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9 月 23 日部法一字第 1145879447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 85 年 1 月 15 日總統令公布增訂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之 1(現為第 16 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以下稱旋轉門條款),考量社會環境情勢日益變遷,政府各項業務越趨多元,旨揭函釋內容或因相關法令業陸續修正,致原認定標準恐有未切合現行相關業務與營利事業間可能產生之關聯(例如:投資或轉投資營利事業、依法定職掌對營利事業具監督或管理權責),宜適時檢視以符實際。
三、請各機關協助依式填列旨揭調查表,並依限將電子檔回傳本府承辦人電子信箱( s8512@mail.cyhg.gov.tw ),俾利彙送銓敘部研議參考。(無意見者,則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