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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5-06-18 | 點閱數: 224

主旨:檢送本府 114 年度「『嘉』藝・動起來」辦理藝文體育活動實施計畫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4 月 2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063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為倡導公教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並培養人文氣息,藉由各機關學校自行規劃或鼓勵員工參加政府部門或民間團體舉辦之藝文、體育活動,以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爰訂定本計畫。
三、旨揭計畫重點臚列如次:
(一)實施對象: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含各鄉鎮市公所)人事機構。
(二)實施內容:提供 114 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9 月 16 日實際承辦、規劃執行之藝文、體育活動。
(三)實施方式:本計畫所稱「藝文、體育活動」之認定範圍
1、藝文欣賞:參酌文化部全國藝文活動資訊系統網(https://event.moc.gov.tw/mp.asp?mp=1)「藝文活動查詢」之藝文活動類別,以各人事機構主辦同仁參訪或觀賞「視覺藝術」、「工藝」、「設計」、「古典與傳統音樂」、「流行音樂」、「戲劇」、「舞蹈」、「說唱」、「文化資產」、「圖書與語文」之實體展覽(表演)活動為原則,如參加美術館、博物館、文化創意園區、表演藝術中心等場域之展演活動。
2、藝文競賽:以各人事機構主辦前開 10 項分類之競賽為原則。
3、體育活動:以各人事機構主辦體育競賽、以機關名義派員參加體育競賽,或進場觀賞體育競賽及表演為原則。
(四)場次計算方式:同一活動以不同方式辦理,或分不同場次辦理,以 1 場次計(如某人事機構主辦派員參加「2025 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競賽項目及進場觀賞競賽,雖以 2 種方式辦理,惟均屬參加上開運動會,屬同一活動,以 1 場次計)。
(五)非各人事機構主辦之活動(如由各人事機構協辦或由同仁自行參加),或各人事機構主辦之組織學習、訓練課程、研習活動(含講座、座談會、演講活動)及影片賞析,不予採計。惟上開活動如係與藝文欣賞、藝文競賽及體育活動併同辦理者,應就屬藝文欣賞、藝文競賽及體育活動部分加以說明,始得採計。
四、成果報送作業:
(一)請各人事機構覈實填寫成果一覽表(如附件 1 )並提供佐證資料(如活動計畫書、活動行程表或活動相片等),於 114 年 8 月 29 日(星期五)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傳本處承辦人電子信箱( taiwan1121@mail.cyhg.gov.tw )。毋須繳交紙本文件,逾期繳交者,不予審核。
五、獎懲:本案業列入人事總處 114 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福利支給資料完整性及文康活動多元性」之「規劃辦理藝文、體育活動」,如經審核符合前述標準之活動,辦理 1 場次者敘嘉獎一次,辦理 2 場次者以上者敘嘉獎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