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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5-04-22 | 點閱數: 108

主旨:為避免各機關公務員違規逕行赴陸情形發生,不論平、假日,均應於赴陸前一定時間內向機關申請,並登錄差勤系統,請查照並確實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4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4105 號函轉陸委會同年 7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43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近年中共持續增修國安法令、濫權擴張司法管轄權,國人赴陸遭非法逮捕、留置或盤查的案件有增加之趨勢,加以中共又發布懲獨 22 條意見並鼓勵舉報等相關係作為,更加劇國人赴陸之人身安全風險。
三、建議赴陸、港澳前應謹慎評估自身安全風險,並可參考大陸委員會建置之「國人赴陸港澳風險專區」瞭解最新資訊。
四、為避免公務員未經機關許可逕赴大陸地區,衍生違法情事,請轉知屬員應依規定事前申請。相關事宜分述如次:
(一)適用對象: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包含鄉鎮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權責:
1、民選人員由本府民政處受理(另會辦本府人事處及政風處)。
2、本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校長由本府教育處受理(另會辦本府人事處及政風處)。
3、非直接隸屬於本府之二級機關首長(衛生所及表演藝術中心),由各該上級機關(本縣衛生局及文化觀光局)辦理。
4、直接隸屬於本府之二級機關首長(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家畜疾病防治所、人力發展所、家庭教育中心),由業務督導之本府各該一級單位受理(另會辦本府人事處及政風處)。
5、其餘各一級機關首長由本府人事處受理。
五、赴陸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應於赴陸前 10 個工作日前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 人員 )、 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報本府申請核准,並登錄差勤系統。
(二)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公務員:應於赴陸前 7 個工作日前填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並登錄差勤系統。
(三)前揭人員自大陸地區返臺後 7 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服務機關;機關首長則送交本府辦理。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二)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三)各機關(學校)首長應於赴陸前依前揭規定之期限及程序函報本府權責單位核准。
七、前揭人員未經許可或報准赴大陸地區,將依規定處以罰鍰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