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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5-02-25 | 點閱數: 2882

主旨:關於現職公務人員應填送「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2 月 20 日部法三字第 1145795512 號函辦理,併檢附來函影本及具結書各 1 份。
二、請各機關(學校)於文到 2 週內具結完竣後自行留存備查,並就具結結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銓敘部 114 年 2 月 19 日部法三字第 11457913981 號函(諒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