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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5-02-12 | 點閱數: 4241

主旨:「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且溯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2 月 7 日部管二字第 1145789264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旨揭要點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次:
(一)刪除榮譽紀念章規定並相應修正法規名稱。
(二)提高獎勵金及特殊功績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
(三)除服務獎章外之勳章、獎章獎勵金改採即時發給。
三、各機關後續須配合辦理事項:
(一)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勳績撫卹金)或補發差額:各機關倘有 114 年 1 月 1 日後退休及撫卹者,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已按原標準發給在案者,應補發差額。
(二)通知曾獲頒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不含服務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之「現職」公務人員,向服務機關申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