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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05-23 | 點閱數: 1424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為刑事訴訟程序之自訴人及告訴人,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生效後,得否申請輔助律師費用及其請求權時效如何起算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7 年 5 月 14 日公地保字第 107000548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